給付勞務報酬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2269號
TYDV,107,訴,2269,20190705,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269號
原   告 惠隆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啟天 
訴訟代理人 陳明君 
      胡怡嬅律師
被   告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

法定代理人 陳世寶 
訴訟代理人 陳昭諭 
      黃智謙律師
      范振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八年八月十二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訴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 ,仍有下列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另請被告於民國108 年7 月26日前提出昱通資訊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昱通公司)自104 年1 月起至105 年1 月止之履 行標案期間昱通公司所交付之全部文件、報表、檔案,與被 告審核後之全部撥款及罰款紀錄。另請兩造於兩週內閱卷, 並對本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所調得之資料具狀表示意見。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徐雍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李靜雯

1/1頁


參考資料
惠隆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