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1494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紫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麗娜
訴訟代理人 蕭萬龍律師
陳志峯律師
張宏暐律師
林哲健律師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宸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丘宜珍
訴訟代理人 簡義泰
訴訟代理人 葉建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品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按本
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即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4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290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伊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韋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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