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1467號
TYDV,107,訴,1467,201907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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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467號
上 訴 人 黃安囡 
被 上訴人 何緒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7 年度訴字
第146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
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1 萬6,3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徐雍甯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李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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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