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1459號
TYDV,107,訴,1459,201907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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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45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蘇志文 
      鄭仕捷 
      鄭凱凌 
      楊姿敏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子聿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原告何玉蓮等間因107 年度訴字第1459號
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上訴聲明為原
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廢棄,因本件原判決第1 項係禁止上訴人繼
續產生噪音(就上訴人所在桃園市○○區○○路000 號3 樓建物
應自晚上10時起至翌日上午7 時止不得有超過全頻42分貝噪音侵
入被上訴人何玉蓮所有之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路000 號4
樓建物內部分),屬非財產權上之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4第1 項、第77條之16前段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為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
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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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