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285號
原 告 王祥榮
王淳禹
王碧儀
王碧如
王麗雯
王淑敏
王祥溎
李王蓮嬌
黃王素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許明桐律師
被 告 王秋淞
王秋亷
王燕飛
王秋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後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稅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2月14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被告「王秋廉」之記載,應更正為「王秋亷」。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珮琦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李慧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