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1184號
TYDV,107,訴,1184,20190712,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184號
原   告 唐春謄 


訴訟代理人 鄒鳳珠 
      湯偉律師
上一人
複代理人  紅沅岑律師
被   告 唐瑞霙 
      唐瑞霦 
      唐瑞霆 

      唐瑞露 
      唐嘉隃 
兼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唐春湖 

被   告 黃唐瑞霖
      唐春福 
      唐子婷 
兼上三人
訴訟代理人 唐春嶽 
被   告 唐瑞雪 
      黃麗玲 
      黃惠卿 
      黃芳卿 

      黃小卿 
      陳春維 

      陳大能 

      林陳竹美
      陳平妹 
      黃德千(原名:黃盈穎)

      張六德(張陳道妹之繼承人)

      張兆方(張陳道妹之繼承人)


      張益瑞(張陳道妹之繼承人)

      張允瑄(張陳道妹之繼承人)

受告知人  邱鍾連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八年八月十五日下午二時五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訴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本院於言詞辯論終 結後,仍有下列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 必要:請確認民國107 年6 月25日更正訴之聲明一於108 年 3 月20日更正訴之聲明後是否已撤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伊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韋樺

1/1頁


參考資料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