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184號原 告 唐春謄 訴訟代理人 鄒鳳珠 湯偉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 紅沅岑律師被 告 唐瑞霙 唐瑞霦 唐瑞霆 唐瑞露 唐嘉隃 兼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唐春湖 被 告 黃唐瑞霖 唐春福 唐子婷 兼上三人訴訟代理人 唐春嶽 被 告 唐瑞雪 黃麗玲 黃惠卿 黃芳卿 黃小卿 陳春維 陳大能 林陳竹美 陳平妹 黃德千(原名:黃盈穎) 張六德(張陳道妹之繼承人) 張兆方(張陳道妹之繼承人) 張益瑞(張陳道妹之繼承人) 張允瑄(張陳道妹之繼承人)受告知人 邱鍾連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八年八月十五日下午二時五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訴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本院於言詞辯論終 結後,仍有下列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 必要:請確認民國107 年6 月25日更正訴之聲明一於108 年 3 月20日更正訴之聲明後是否已撤回。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伊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韋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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