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078號
原 告 魏明德
訴訟代理人 李燕鈴律師
被 告 三元第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國忠
訴訟代理人 廖本揚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0月31日
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與正本事實及理由欄內「被告應給付原告250 萬元,及自107 年6 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利息」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給付原告257 萬8,000 元,及自107 年6 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利息」。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綺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謝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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