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承攬報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國貿字,107年度,1號
TYDV,107,國貿,1,201907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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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國貿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INSPIRE INVESTMENTS LIMITED
      (中文名:鼓舞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茂禎 


訴訟代理人 李承訓律師
      袁健峰律師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泓皓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美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叁日內,補繳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零柒佰伍拾壹元。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 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 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上訴利益額,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美金131, 330.9 元,核其起訴時為新臺幣【下同】3,989,439 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60,751 元。茲依前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 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逾期即駁 回上訴人之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常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 仟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吳忻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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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文名:鼓舞投資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泓皓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