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起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7年度,665號
TYDV,107,司聲,665,201907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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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665號
聲 請 人
即 債 務人  王昱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花蓮區
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寶榮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間假
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債權人不於前項 期間內起訴者,債務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假扣押裁 定,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 項、第4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 按債權人收受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後已逾30日者,不得聲請 執行,強制執行法第132 條第3 項亦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權人即相對人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寶榮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與聲請人間假扣押 事件,各經本院94年度裁全字第3666號裁定、94年度裁全字 第7822號裁定准予假扣押,並分別以本院94年度執全字第19 87號、95年度執全字第101 號假扣押執行,惟相對人尚未向 法院提起本案訴訟,爰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
三、經查,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 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聲請本院以94年度裁全 字第3666號裁定准予對聲請人之財產予以假扣押在案等情, 業據本院調查屬實。惟查,相對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原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嗣已具狀撤 回上開假扣押執行程序,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4年度執全 字第1987號卷核閱屬實。從而,相對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原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既已撤 回上開假扣押執行,且距其收受假扣押裁定後顯已逾30日, 揆諸前揭說明,相對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 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已無法再依原假扣押裁 定聲請保全執行,則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命相對人中國信託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限期起訴,即無必要,應予駁回。又查聲請人與相對人 寶榮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間之命限期起訴事件,前經本院 以107 年度司聲字第666 號裁定駁回聲請人聲請在案,茲聲 請人就同一事件為重複聲請,應無權利保護之必要,是其聲 請為無理由,不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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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原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寶榮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