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530號
上 訴 人 曾瑞元
莊國清
莊國龍
莊德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莊訓基等五人間之分配表異議之訴等事件
,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08 年5 月31日所為之104 年度重訴字第
530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20
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
,請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曉芳
法 官 郭俊德
法 官 葉作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邱佑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