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破字第3號
聲 請 人 史建成(原名:史正平)
代 理 人 陳達德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頂倫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破產事件,本院民國108 年
3 月28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之附表,應更正為如本裁定之附表所示。 理 由
依破產法第5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規定,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本院民國108 年3 月28日104 年度破字第3 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孫健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陳子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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