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6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CHRISTIAN DANIEL HARDING(澳大利亞籍)
選任辯護人 江政俊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 年6
月20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補充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案由欄關於「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4485號)」之記載,應補充更正為「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4485號)及移送併辦(108 年度偵字第10730 號)」,及理由欄㈠之後,應補充記載「又移送併辦部分(即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 年度偵字第10730 號),與本案起訴之犯罪事實為同一事實,本院自應併予審理」。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二、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漏未記載本院亦已審判之臺灣 桃園地方檢察署108 年度偵字第10730 號移送併辦之事實, 是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及漏載,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 決本旨,爰依前開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梁志偉
法 官 徐漢堂
法 官 簡志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邱美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