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醫師法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醫簡字,108年度,1號
TYDM,108,醫簡,1,201907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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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醫簡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珞君


上列被告因違反醫師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偵字第
00000 號),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
處刑,爰改以簡易判決程序,茲判決如下:
主 文
吳珞君犯醫師法第二十八條前段之非法執行醫療業務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如附件)之記 載外,並補充如下:
(一)本件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坦承不諱(見 本院醫訴字卷第38頁)。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醫師法第28條前段之非法執行醫療業務罪 。又醫師法第28條前段所謂「業務」,係指以繼續之意思, 反覆實施同種類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當然包含多次行為 ,核具「集合犯」之本質,準此,被告於上開期間反覆、持 續進行醫療行為,應包括於1 個執行醫療業務之範疇,而論 以集合犯之實質上一罪。爰審酌被告未具合法醫師資格,竟 擅自執行醫療業務,影響病患權益,行為實無可取,惟念其 終能坦承犯行,並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賠償損害,態度尚可 並深具悔意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又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本院審酌被 告僅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且業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賠償 損害,深具悔意,堪認被告經此科刑之教訓後,當知所警惕 ,信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前開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 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併予宣告緩刑2 年,以啟自新。
三、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為被告所有供本件犯行所用之物, 業據被告供陳在卷,爰均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宣告沒收 。
四、公訴意旨另以: 被告於民國107 年1 月2 日在上址,本應注 意以除痣機為客戶進行雷射除斑手術,不得造成客戶皮膚受 到傷害,而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 此,因其不具備合法醫師資格,而不當操作儀器,致溫義娟



臉部因而受有燒燙傷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 條第 2 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害罪嫌等語。惟按告訴乃論之罪,告 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乃論之罪, 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公訴人認 被告涉犯刑法第284 條第2 項之業務過失傷害罪,惟上開罪 名,依同法第287 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 業已和解成立並經告訴人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 紙 附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本件被告被訴業務過失傷害罪部 分本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惟此部分與上揭論罪科刑部分有 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不受理之諭知,併予敘明。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前段、第3 項、 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2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 307 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虹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陳崇容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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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物品名稱 │
├──┼──────────────┤
│1 │OPT使用說明書1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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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PM持久美妝訂購單1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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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電子產品(動力光)1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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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電子產品(洗眉機)1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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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電子產品(紅藍光)1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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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除痣機1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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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西物爾賽LSAFE 儀器探頭1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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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護目鏡 2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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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眉毛專用清潔舒緩(綠盒)1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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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脈衝專用導電膠2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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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臺裕注射液2%(利都卡因20ML│
│ │)1 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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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emla 5% 30 cream 2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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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Active carbon Cream mask │
│ │for Laser Usely only 100ml │
│ │1 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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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醫師法第28條
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執行醫療業務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但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在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醫療機構,於醫師指導下實習之醫學 院、校學生或畢業生。
二、在醫療機構於醫師指示下之護理人員、助產人員或其他醫事 人員。
三、合於第十一條第一項但書規定。
四、臨時施行急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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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