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8年度,149號
TYDM,108,訴,149,201907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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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149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信佑(原名林保宇)




選任辯護人 黃鈺淳律師
      陳亮佑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
度偵字第6476號、107 年度偵字第18323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信佑共同製造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陸年。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 至3 、6 至10、12至24、26至28、31所示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沒收;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 至84所示之物沒收。
事 實
一、林信佑明知愷他命(起訴書記載為4-甲基甲基卡西酮【4-MM C 】,應予更正)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3 款 所列管之第三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製造,竟與「李振明 」(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通緝中)其人共同基於製 造第三級毒品之犯意聯絡,由李振明透過真實年籍不詳之人 ,與林信佑向不知情之葉佐譽(另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於民國106 年12月25日簽約承租桃 園市○○區○○街000 巷00號房屋作為製造愷他命工廠,並 陸續搬入置妥相關設備,嗣李振明告知林信佑某塑膠桶中放 有記載製造愷他命方法之筆記,復以行動電話視訊教導林信 佑流程,林信佑於107 年2 月26、27日,利用附表二編號1 至編號84所示之設備,陸續添加一定比例之鹽酸、乙醇、氫 氧化鈉、乙酸乙酯、硫酸鈉、對甲苯磺酸、乙醯氯等物質, 而反覆施以混合、攪拌、抽氣、加熱、脫水、打氣、沈澱、 結冰、過濾、結晶、烘乾、凝固、萃取等方式製造愷他命純 質淨重共計6 萬3206.75 公克。嗣於同年2 月27日晚間10時 55分許,為警在上址查獲,並扣得如附表一編號1 至3 、6 至10、12至24、26至28、31所示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品暨 如附表二編號1 至84所示之物。
二、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報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後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固定有明 文。又按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 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 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 條之5 第2 項 亦有明文。本件檢察官、被告林信佑及辯護人於本院審理中 ,就本判決所引用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迄本院審判期 日言詞辯論終結前,皆未聲明異議而不予爭執。本院審酌其 餘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 之瑕疵,亦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上開規定,應認 有證據能力。至本判決所引用之其餘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 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亦無顯有不可信之情況 ,且經本院於審理期日踐行合法調查程序,該等證據自得作 為本案裁判之資料。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上開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 諱(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偵字第6476號卷卷一第 8 頁至第9 頁、第10頁至第15頁、107 年度偵字第6476號卷 卷三第頁295 至第299 頁、第306 頁至第306 頁背面、第32 9 頁至第329 頁背面,本院卷第209 頁),核與證人葉佐譽趙永傑湯洪偉於警詢及檢察官偵查中、楊智鈞及程浚恩 於檢察官偵查中(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聲拘字第 120 號卷第16頁至第16頁背面、107 年偵度字第18323 號卷 卷一第46頁至第50頁、第67頁至第74頁、第86頁至第94頁、 107 年偵度字第18323 號卷卷二第143 頁至第143 頁背面、 第145 頁至第145 頁背面、第146 頁至第147 頁、107 年偵 度字第18323 號卷卷三第24頁至第24頁背面、第27頁至第27 頁背面、第33頁)證述情節相符,並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 梅分局富岡派出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證物代 管條、新版房屋租賃契約書、查獲轄內製毒工廠案現場勘查 報告、被採尿人尿液暨毒品真實姓名與編號對照表、指認照 片2 張、現場勘查照片、送驗證物檢視暨秤重紀錄單、內政 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毒品純質淨重換算表、107 年3 月1 日 桃警鑑字第1070284031號函等件在卷可稽(見臺灣桃園地方 檢察署107 年度偵字第6476號卷卷一第23頁至第24頁、第36 頁至第37頁、第38頁、第40頁至第44頁、107 年度偵字第64 76號卷卷三第334 頁至第351 頁、第358 頁、107 年偵度字 第18323 號卷卷一第169 頁、第172 頁、第175 頁、第178 頁至第183 頁、107 年偵度字第18323 號卷卷二第10頁背面



至第99頁背面、第116 頁至第116 頁背面)及如事實欄所示 之扣案物為據。另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 至3 、7 至10、12至 13、15至23、26至28、31所示之不明粉末、不明晶體、透明 液體,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檢出第三級 毒品愷他命成分;扣案如附表一編號6 、14、24之透明液體 ,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檢出微量第三級 毒品愷他命成分,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7 年3 月20 日刑鑑字第1070019055號鑑定書(見107 年度偵字第6476號 卷卷三第352 頁至第357 頁)附卷可佐,足認被告之任意性 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
㈡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 科。
二、論罪科刑:
㈠查愷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3 款所規定之 第三級毒品,依法不得製造,亦不得持有純質淨重20公克以 上。是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3 項之 製造第三級毒品罪,其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達20公克以 上之低度行為,應為製造第三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 另論罪。被告於上開製毒場所製造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行為 ,既係基於單一之犯意,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自 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為 接續犯,應僅成立一罪。
㈡被告與「李振明」其人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居間聯繫之人, 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㈢刑之減輕
⒈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關於「犯第4 條至第8 條 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之規定,旨在獎 勵犯罪人之悛悔,同時使偵查或審判機關易於發現真實,以 利毒品查緝,俾收防制毒品危害之效;故不論該被告之自白 ,係出於自動或被動、簡單或詳細、一次或多次,並其自白 後有無翻異,苟其於偵查及審判中均有自白,即應依法減輕 其刑。查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審判中均自白本案製造第三級毒 品犯行,已如前述,揆諸前揭說明,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7條第2 項規定減輕其刑。
⒉被告另稱其已供出上手,請求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 1 項減輕其刑等語。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 項規定 為:「犯第4 條至第8 條、第10條或第11條之罪,供出毒品 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其 立法旨意在於鼓勵被告具體提供其毒品上游,擴大追查毒品 來源,俾有效斷絕毒品之供給,以杜絕毒品泛濫,祇須被告



願意供出毒品來源之上手,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即 可邀減輕或免除其刑之寬典。所謂「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 獲」,係指被告翔實供出毒品來源之具體事證,因而使有偵 查(或調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知悉而對之發動偵查(或調 查),並因而查獲者而言。查被告雖表示本件毒品來源為綽 號「李振明」之男子,然經本院函詢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經於108 年4 月22日以桃檢東水107 偵6476字第1089 029556號函覆稱:李振明目前仍在通緝中等語(見本院訴字 卷第93頁),是以被告所供本件犯行毒品均來自綽號「李振 明」之男子乙情,因「李振明」其人仍在通緝中,迄今仍未 查獲,自不得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 項供出上手規 定減刑。
⒊又刑法第59條規定之酌量減輕其刑,必須犯罪另有特殊之原 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使予以宣告 法定最低度刑,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經查,被告於本 件犯行時業已成年,具有相當智識程度及社會經驗,明知毒 品對人體健康危害甚深,製成之愷他命若成功流出市場,勢 將造成重大危害,因斯時無業,即為牟利而萌生製造第三級 毒品愷他命之犯意,難認有何特殊之原因與環境,依據客觀 觀察足以引起一般同情,況經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 第2 項減輕其刑後,法定最低刑度已大幅降低,實已無情輕 法重之憾,當無再援引刑法第59條之規定減輕其刑之餘地。 ㈣爰審酌被告無視國家杜絕毒品犯罪之嚴刑峻令及決心,猶為 製造第三級毒品犯行,本案經扣得如附表一編號1 至3 、6 至10、12至24、26至28、31各形態之物品含有第三級毒品愷 他命成分,依驗前淨重、鑑得純度推估驗前純質淨重合計6 萬3206.75 公克,犯罪情節非輕,再酌以本案尚未有成品流 入市面,幸未釀成實際損害,兼衡被告國中畢業之教育程度 、其身心狀況、前科素行、家庭及經濟狀況、工作情形及犯 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 懲儆。
三、沒收部分:
㈠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 至3 、6 至10、12至24、26至28、31所 示之液體、粉末、固體等,均含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均 屬違禁物,除採樣樣本檢驗部分業已鑑析用罄外,其餘部分 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俱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規定諭 知沒收。而裝盛、包裝附表一編號1 至3 、6 至10、12至24 、26至28、31所示液體、粉末、固體之容器、包裝袋等,因 所含第三級毒品愷他命量微無法析離,應整體視為第三級毒 品之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同依上開法條宣告



沒收之。
㈡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 至84所示之物,係散置在被告承租用以 製造愷他命之房屋內(詳參卷內現場勘察報告及照片),係 製造愷他命所用之相關設備、工具,且俱為被告所有及持有 等節,除附表編號30所示之筆記本外,餘已據被告在審理時 供明在卷。至於被告雖辯稱附表二編號30所示之筆記本為李 振明置放於桶內交予伊,伊看不懂也不會作云云(見本院卷 第209 頁),然查本件業已製造出愷他命成品,且李振明復 以視訊教導流程,該筆記本顯有相互參照之效,則扣案如附 表二編號1 至84所示之物,均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俱 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規定,宣告沒收。 ㈢另因無證據證明被告實際有犯罪所得,故不予宣告沒收。至 於其餘扣案物品,經核與本件製造第三級毒品犯行並無直接 關聯,亦不諭知沒收,均附此說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3 項、第17條第2 項、第19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38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洪榮甫提起公訴,經檢察官鄭朝光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江德民
法 官 林龍輝
法 官 曾名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宸維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2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5 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百萬元以下罰金。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備註 │
│ │ │ │ │
├─────┼────────┼──────┼───────────────────────┤
│1 │不明粉末 │1桶 │現場編號1-1:經檢視為淡黃色物質。 │
│(扣押物 │ │(毛重34.3 │(一)驗前毛重22.24公克(包裝重約19.30公克),│
│品目錄表編│ │公斤) │ 驗前淨重2.94公克。 │
│號1-1 ) │ │(淨重30100 │(二)取0.10公克鑑定用罄,餘2.84公克。 │
│ │ │公克) │(三)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成分。│
│ │ │ │(四)另檢出非毒品成分:Deschloroketamine。 │
│ │ │ │ (備考一) │
│ │ │ │(五)測得愷他命純度約93%。(備考二) │
│ │ │ │(六)純質淨重:27993.00公克 │
│ │ │ │ │
├─────┼────────┼──────┼───────────────────────┤
│2 │不明粉末 │1桶 │現場編號1-2:經檢視為米白色物質。 │
│(扣押物品│ │(毛重34.7 │(一)驗前毛重23.41公克(包裝重約19.30公克),│
│目錄表編號│ │公斤) │ 驗前淨重4.11公克。 │
│1-2 ) │ │(淨重30500 │(二)取0.11公克鑑定用罄,餘4.00公克。 │
│ │ │公克) │(三)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成分。│
│ │ │ │(四)另檢出非毒品成分:Ethanol。(備考一) │
│ │ │ │(五)純度約24%。(備考二) │
│ │ │ │(六)純質淨重:7320.00公克 │
│ │ │ │ │
├─────┼────────┼──────┼───────────────────────┤
│3 │不明粉末 │1桶 │現場編號1-3:經檢視為米白色物質。 │
│(扣押物品│ │(毛重31.6 │(一)驗前毛重24.78公克(包裝重約19.30公克),│
│目錄表編號│ │公斤) │ 驗前淨重5.48公克。 │
│1-3 ) │ │(淨重27400 │(二)取0.12公克鑑定用罄,餘5.36公克。 │
│ │ │公克) │(三)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成分。│
│ │ │ │(四)另檢出非毒品成分:Ethanol。(備考一) │
│ │ │ │(五)純度約24%。(備考二) │
│ │ │ │(六)純質淨重:6576.00公克 │
│ │ │ │ │
├─────┼────────┼──────┼───────────────────────┤
│4 │透明液體 │1桶 │現場編號2-2-1:經檢視為透明液體。 │




│(現場編號│ │ │(一)驗前毛重29.22公克(包裝重約19.30公克),│
│2-2-1) │ │ │ 驗前淨重9.92公克。 │
│ │ │ │(二)取0.66公克鑑定用罄,餘9.26公克。 │
│ │ │ │(三)另檢出非毒品成分:Ethanol。(備考一) │
│ │ │ │(四)未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成分│
│ │ │ │ 。 │
├─────┼────────┼──────┼───────────────────────┤
│5 │透明液體 │1桶 │現場編號2-3:經檢視為透明液體。 │
│(扣押物品│ │(毛重3996.0│(一)驗前毛重30.37公克(包裝重約19.30公克),│
│目錄表編號│ │公克) │ 驗前淨重11.07公克。 │
│2-3 ) │ │ │(二)取0.65公克鑑定用罄,餘10.42公克。 │
│ │ │ │(三)另檢出非毒品成分:Ethanol。(備考一) │
│ │ │ │(四)未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成分│
│ │ │ │ 。 │
├─────┼────────┼──────┼───────────────────────┤
│6 │透明液體 │1桶 │現場編號2-4:經檢視為透明液體。 │
│(扣押物品│ │(毛重2005.2│(一)驗前毛重29.09公克(包裝重約19.30公克),│
│目錄表編號│ │公克) │ 驗前淨重9.79公克。 │
│2-4 ) │ │ │(二)取0.66公克鑑定用罄,餘9.13公克。 │
│ │ │ │(三)檢出微量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成│
│ │ │ │ 分。(備考三) │
│ │ │ │(四)另檢出非毒品成分:Ethanol。(備考一) │
├─────┼────────┼──────┼───────────────────────┤
│7 │不明晶體 │1桶 │現場編號3-1:經檢視為淡黃色液體下有白色物質。 │
│(扣押物品│ │(淨重6296.8│(一)驗前毛重26.63公克(包裝重約19.30公克),│
│目錄表編號│ │公克) │ 驗前淨重7.33公克。 │
│3-1 ) │ │ │(二)取0.78公克鑑定用罄,餘6.55公克。 │
│ │ │ │(三)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成分。│
│ │ │ │(四)另檢出非毒品成分:Ethanol。(備考一) │
│ │ │ │(五)測得愷他命純度約42%。(備考二) │
│ │ │ │(六)純質淨重:2644.65公克 │
│ │ │ │ │
├─────┼────────┼──────┼───────────────────────┤
│8 │不明晶體 │1桶 │現場編號3-2:經檢視為淡黃色液體下有白色物質。 │
│(扣押物品│ │(淨重6296.8│(一)驗前毛重24.30公克(包裝重約19.30公克),│
│目錄表編號│ │公克) │ 驗前淨重5.00公克。 │
│3-2 ) │ │ │(二)取0.81公克鑑定用罄,餘4.19公克。 │
│ │ │ │(三)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成分。│
│ │ │ │(四)另檢出非毒品成分:Ethanol。(備考一) │
│ │ │ │(五)測得愷他命純度約34%。(備考二) │




│ │ │ │(六)純質淨重:2140.91公克 │
│ │ │ │ │
├─────┼────────┼──────┼───────────────────────┤
│9 │不明晶體 │1盆 │現場編號3-3:經檢視為淡黃色液體下有白色物質。 │
│(扣押物品│ │(淨重6296.8│(一)驗前毛重26.86公克(包裝重約19.30公克),│
│目錄表編號│ │公克) │ 驗前淨重7.56公克。 │
│3-3 ) │ │ │(二)取0.51公克鑑定用罄,餘7.05公克。 │
│ │ │ │(三)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成分。│
│ │ │ │(四)另檢出非毒品成分:Ethanol。(備考一) │
│ │ │ │(五)測得愷他命純度約41%。(備考二) │
│ │ │ │(六)純質淨重:2581.68公克 │
│ │ │ │ │
├─────┼────────┼──────┼───────────────────────┤
│10 │不明晶體 │1盆 │現場編號3-4:經檢視為淡黃色液體下有白色物質。 │
│(扣押物品│ │(淨重4896.8│(一)驗前毛重25.37公克(包裝重約19.30公克),│
│目錄表編號│ │公克) │ 驗前淨重6.07公克。 │
│3-4) │ │ │(二)取0.68公克鑑定用罄,餘5.39公克。 │
│ │ │ │(三)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成分。│
│ │ │ │(四)另檢出非毒品成分:Ethanol。(備考一) │
│ │ │ │(五)測得愷他命純度約44%。(備考二) │
│ │ │ │(六)純質淨重:2154.59公克 │
│ │ │ │ │
├─────┼────────┼──────┼───────────────────────┤
│11 │透明液體 │1桶 │現場編號4-1:經檢視為透明液體。 │
│(扣押物品│ │ │(一)驗前毛重33.35公克(包裝重約19.30公克),│
│目錄表編號│ │ │ 驗前淨重14.05公克。 │
│4-1) │ │ │(二)取0.73公克鑑定用罄,餘13.32公克。 │
│ │ │ │(三)未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成分│
│ │ │ │ 。 │
├─────┼────────┼──────┼───────────────────────┤
│12 │不明晶體 │1盆 │現場編號4-4:經檢視為米白色物質。 │
│(扣押物品│ │(毛重599.6 │(一)驗前毛重22.60公克(包裝重約19.30公克),│
│目錄表編號│ │公克) │ 驗前淨重3.30公克。 │
│4-4) │ │(淨重280公 │(二)取0.11公克鑑定用罄,餘3.19公克。 │
│ │ │克) │(三)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成分。│
│ │ │ │(四)純度約80%。(備考二) │
│ │ │ │(五)純質淨重:224.00公克 │
│ │ │ │ │
├─────┼────────┼──────┼───────────────────────┤
│13 │不明晶體 │1鍋 │現場編號4-5:經檢視為米白色物質。 │




│(扣押物品│ │(毛重1223.8│(一)驗前毛重22.94公克(包裝重約19.30公克),│
│目錄表編號│ │公克) │ 驗前淨重3.64公克。 │
│4-5) │ │(淨重51.2 │(二)取0.19公克鑑定用罄,餘3.45公克。 │
│ │ │公克) │(三)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成分。│
│ │ │ │(四)純度約55%。(備考二) │
│ │ │ │(五)純質淨重:28.16公克 │
│ │ │ │ │
├─────┼────────┼──────┼───────────────────────┤
│14 │透明液體 │1鍋 │現場編號4-6:經檢視為透明液體下有淡黃色物質。 │
│(扣押物品│ │(毛重675.2 │(一)驗前毛重29.54公克(包裝重約19.30公克),│
│目錄表編號│ │公克) │ 驗前淨重10.24公克。 │
│4-6) │ │ │(二)取0.99公克鑑定用罄,餘9.25公克。 │
│ │ │ │(三)檢出微量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成│
│ │ │ │ 分。(備考三) │
├─────┼────────┼──────┼───────────────────────┤
│15 │透明液體(黃) │1桶 │現場編號4-8:經檢視為淡黃色液體。 │
│(扣押物品│ │(淨重1614 │(一)驗前毛重32.14公克(包裝重約19.30公克),│
│目錄表編號│ │2.6公克) │ 驗前淨重12.84公克。 │
│4-8) │ │ │(二)取0.67公克鑑定用罄,餘12.17公克。 │
│ │ │ │(三)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成分。│
│ │ │ │(四)另檢出非毒品成分:Ethanol。(備考一) │
│ │ │ │(五)測得愷他命純度約19%。(備考二) │
│ │ │ │(六)純質淨重:3067.09公克 │
│ │ │ │ │
├─────┼────────┼──────┼───────────────────────┤
│16 │不明晶體 │1盆 │現場編號4-9:經檢視為白色物質。 │
│(扣押物品│ │(淨重237. │(一)驗前毛重22.64公克(包裝重約19.30公克),│
│目錄表編號│ │4 公克) │ 驗前淨重3.34公克。 │
│4-9) │ │ │(二)取0.12公克鑑定用罄,餘3.22公克。 │
│ │ │ │(三)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成分。│
│ │ │ │(四)純度約96%。(備考二) │
│ │ │ │(五)純質淨重:227.90公克 │
│ │ │ │ │
├─────┼────────┼──────┼───────────────────────┤
│17 │不明晶體 │1盆 │現場編號6-1:經檢視為白色物質。 │
│(扣押物品│ │(毛重502.2 │(一)驗前毛重21.17公克(包裝重約19.30公克),│
│目錄表編號│ │公克) │ 驗前淨重1.87公克。 │
│6-1) │ │(淨重92.2 │(二)取0.15公克鑑定用罄,餘1.72公克。 │
│ │ │公克) │(三)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成分。│
│ │ │ │(四)純度約97%。(備考二) │




│ │ │ │(五)純質淨重:89.43公克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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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不明晶體 │1盆 │現場編號6-2:經檢視為白色物質。 │
│(扣押物品│ │(毛重769.4 │(一)驗前毛重23.61公克(包裝重約19.30公克),│
│目錄表編號│ │公克) │ 驗前淨重4.31公克。 │
│6-2) │ │(淨重359.4 │(二)取0.20公克鑑定用罄,餘4.11公克。 │
│ │ │公克) │(三)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成分。│
│ │ │ │(四)純度約98%。(備考二) │
│ │ │ │(五)純質淨重:352.21公克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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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不明晶體 │1盆 │現場編號6-3:經檢視為白色物質。 │
│(扣押物品│ │(毛重847.4 │(一)驗前毛重22.41公克(包裝重約19.30公克),│
│目錄表編號│ │公克) │ 驗前淨重3.11公克。 │
│6-3) │ │(淨重437.4 │(二)取0.16公克鑑定用罄,餘2.95公克。 │
│ │ │公克) │(三)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成分。│
│ │ │ │(四)純度約97%。(備考二) │
│ │ │ │(五)純質淨重:424.27公克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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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不明晶體 │1盆 │現場編號6-4:經檢視為白色物質。 │
│(扣押物品│ │(毛重130.1 │(一)驗前毛重23.06公克(包裝重約19.30公克),│
│目錄表編號│ │公克) │ 驗前淨重3.76公克。 │
│6-4) │ │(淨重891 │(二)取0.14公克鑑定用罄,餘3.62公克。 │
│ │ │公克) │(三)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成分。│
│ │ │ │(四)純度約97%。(備考二) │
│ │ │ │(五)純質淨重:864.27公克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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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不明晶體 │1盆 │現場編號6-5:經檢視為灰白色物質。 │
│(扣押物品│ │(毛重519.2 │(一)驗前毛重22.93公克(包裝重約19.30公克),│
│目錄表編號│ │公克) │ 驗前淨重3.63公克。 │
│6-5) │ │(淨重109.2 │(二)取0.20公克鑑定用罄,餘3.43公克。 │
│ │ │公克) │(三)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成分。│
│ │ │ │(四)純度約98%。(備考二) │
│ │ │ │(五)純質淨重:107.01公克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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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不明晶體 │1盆(毛重 │現場編號6-6:經檢視為白色物質。 │




│(扣押物品│ │1057 .8公克 │(一)驗前毛重26.35公克(包裝重約19.30公克),│
│目錄表編號│ │)(淨重647.│ 驗前淨重7.05公克。 │
│6-6) │ │8 公克) │(二)取0.15公克鑑定用罄,餘6.90公克。 │
│ │ │ │(三)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成分。│
│ │ │ │(四)純度約94%。(備考二) │
│ │ │ │(五)純質淨重:608.93公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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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透明液體(深褐)│1桶 │現場編號7-13:經檢視為深褐色液體下有淡黃色物質 │
│(扣押物品│ │(毛重5454.2│。 │
│目錄表編號│ │公克) │(一)驗前毛重33.64公克(包裝重約19.30公克),│
│7-13) │ │(淨重3644.2│ 驗前淨重14.34公克。 │
│ │ │ 公克) │(二)取0.72公克鑑定用罄,餘13.62公克。 │
│ │ │ │(三)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成分。│
│ │ │ │(四)另檢出非毒品成分:Norketamine及Ethanol等│
│ │ │ │ 。(備考一) │
│ │ │ │(五)測得愷他命純度約15%。(備考二) │
│ │ │ │(六)純質淨重:546.63公克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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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透明液體 │1桶 │現場編號8-4:經檢視為透明液體下有白色物質。 │
│(扣押物品│ │(毛重6.2 │(一)驗前毛重29.63公克(包裝重約19.30公克),│
│目錄表編號│ │公斤) │ 驗前淨重10.33公克。 │
│8-4) │ │ │(二)取0.74公克鑑定用罄,餘9.59公克。 │
│ │ │ │(三)檢出微量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成│
│ │ │ │ 分。(備考三) │
│ │ │ │(四)另檢出非毒品成分:Norketamine及Ethanol等│
│ │ │ │ 。(備考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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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透明液體 │1桶 │現場編號8-6:經檢視為透明液體下有白色物質。 │
│(扣押物品│ │(毛重10.4 │(一)驗前毛重30.43公克(包裝重約19.30公克),│
│目錄表編號│ │公斤) │ 驗前淨重11.13公克。 │
│8-6) │ │ │(二)取0.73公克鑑定用罄,餘10.40公克。 │
│ │ │ │(三)未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成分│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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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透明液體(褐) │1桶 │現場編號8-8:經檢視為褐色液體。 │
│(扣押物品│ │(毛重1182.4│(一)驗前毛重32.08公克(包裝重約19.30公克),│
│目錄表編號│ │公克) │ 驗前淨重12.78公克。 │
│8-8) │ │(淨重225 │(二)取0.72公克鑑定用罄,餘12.06公克。 │
│ │ │公克) │(三)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成分。│




│ │ │ │(四)另檢出非毒品成分:Norketamine、Deschloro│
│ │ │ │ keta mine及Ethanol等。(備考一) │
│ │ │ │(五)測得愷他命純度約2%。(備考二) │
│ │ │ │(六)純質淨重:4.50公克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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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透明液體(深綠)│1桶 │現場編號9-3:經檢視為深綠色液體。 │
│(扣押物品│ │(淨重98081.│(一)驗前毛重31.25公克(包裝重約19.30公克),│
│目錄表編號│ │6公克) │ 驗前淨重11.95公克。 │
│9-3) │ │ │(二)取0.66公克鑑定用罄,餘11.29公克。 │
│ │ │ │(三)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成分。│
│ │ │ │(四)另檢出非毒品成分:Norketamine、Deschloro│
│ │ │ │ ketamine及Ethanol等。(備考一) │
│ │ │ │(五)測得愷他命純度約1%。(備考二) │
│ │ │ │(六)純質淨重:980.81公克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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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透明液體(深褐)│1桶 │現場編號9-4:經檢視為深褐色液體。 │
│(扣押物品│ │(淨重106681│(一)驗前毛重24.87公克(包裝重約19.30公克),│
│目錄表編號│ │.6公克) │ 驗前淨重5.57公克。 │
│9-4) │ │ │(二)取0.65公克鑑定用罄,餘4.92公克。 │
│ │ │ │(三)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成分。│
│ │ │ │(四)另檢出非毒品成分:Norketamine、Deschloro│
│ │ │ │ keta mine及Ethanol等。(備考一) │
│ │ │ │(五)測得愷他命純度約4%。(備考二) │
│ │ │ │(六)純質淨重:4267.26公克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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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扣押物│透明液體 │1桶 │現場編號10-3:經檢視為透明液體。 │
│品目錄表編│ │(毛重1958.4│(一)驗前毛重30.67公克(包裝重約19.30公克),│
│號10-3) │ │公克) │ 驗前淨重11.37公克。 │
│ │ │ │(二)取0.73公克鑑定用罄,餘10.64公克。 │
│ │ │ │(三)檢出非毒品成分:Aectone。(備考一) │
│ │ │ │(四)未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成分│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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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透明液體 │1桶 │現場編號11-4:經檢視為透明液體。 │
│(扣押物品│ │ │(一)驗前毛重28.51公克(包裝重約19.30公克),│
│目錄表編號│ │ │ 驗前淨重9.21公克。 │
│11-4) │ │ │(二)取0.62公克鑑定用罄,餘8.59公克。 │




│ │ │ │(三)檢出非毒品成分:Ethanol。(備考一) │
│ │ │ │(四)未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成分│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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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透明液體 │1桶 │現場編號12-10:經檢視為透明液體下有灰色物質。 │
│(扣押物品│ │(毛重718 │(一)驗前毛重31.70公克(包裝重約19.30公克),│
│目錄表編號│ │公克) │ 驗前淨重12.40公克。 │
│12-10) │ │(淨重345.6 │(二)取0.89公克鑑定用罄,餘11.51公克。 │
│ │ │公克) │(三)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成分。│
│ │ │ │(四)另檢出非毒品成分:Ethanol。(備考一) │
│ │ │ │(五)測得愷他命純度約1%。(備考二) │
│ │ │ │(六)純質淨重:3.45公克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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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 │
│ │
│一、非毒品成分之載示係供濫用藥物檢驗通報統計之用 。 │
│二、本案各項證物所含各項毒品成分之純質淨重,係依據隨文檢送「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製毒工廠送驗證│
│ 物檢視暨秤重紀錄單」影本所載各項證物原始淨重,配合本局鑑定結果換算所得,詳如後頁附表。│
│三、微量係為純度未達1%,故無法據以估算(總)純質淨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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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