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8年度,2648號
TYDM,108,聲,2648,2019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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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64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培文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08 年度執聲付字第4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培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培文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合計有期徒刑3 年),於民國10 7 年2 月27日送監執行迄今。其已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 爰聲請於其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核准假釋等有關文件,認本件聲請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 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徐漢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芸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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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