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8年度,2545號
TYDM,108,聲,2545,201907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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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54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溫琮盛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8
年度執聲付字第4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溫琮盛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溫琮盛因詐欺案件,經本院判處合計 有期徒刑1 年9 月確定,於民國107 年7 月4 日入監執行,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108 年7 月1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 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溫琮盛因詐欺案件,經本院判決處有期徒 刑6 月、6 月、6 月、6 月,並以107 年度聲字第1377號裁 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 年9 月確定,於107 年7 月4 日入 監執行,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8 年7 月19日法授矯字 第10801743621 號函核准假釋,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 108 年10月3 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16 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8 年9 月17日,現尚未執行 完畢,此有該函檢附之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 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 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 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於法有據,應予准許。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黃柏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瓊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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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