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37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鄭金榜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8年度執聲字第16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金榜因附表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金榜因附表所示之案件,先後經法 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 款等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 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於各刑中之 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一 百二十日」,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 款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已分別經法院判處如附表 所示之刑確定等情,有卷內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等可稽,應認上開聲請為正當,是依首揭說明定 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 款 、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紀榮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俐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2 日
附表:受刑人鄭金榜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