誣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8年度,230號
TYDM,108,簡,230,201907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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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簡字第230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福誼




上列被告因誣告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0000
0 號),本院受理後(107 年度訴字第1041號),經被告自白犯
罪,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並判決如下

主 文
徐福誼犯誣告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徐福誼與吳立亭為前男女朋友,明知其已將所有車號0000-0 0 號自用小客車借予吳立亭使用,詎因感情問題而心生不滿 ,竟意圖使吳立亭受刑事處分,基於誣告之故意,於民國10 7 年4 月17日晚間8 時33分許,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 局新坡派出所,向有偵查犯罪權限之警員指訴:吳立亭於10 6 年9 月19日上午9 時許,未經其同意且在其不知情之情況 下,逕駕駛上述車輛離去等不實情節,誣指吳立亭涉犯刑法 竊盜罪。嗣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認吳立亭 犯罪嫌疑不足,以107 年度偵字第18918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 定,徐福誼則於上揭不起訴處分確定前自白誣告犯行。案經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簽分偵查起訴。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徐福誼於偵訊及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㈡、證人即被害人吳立亭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證人即被告友 人黃俊榮於警詢時之證述。
㈢、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7 年度偵 字第18918號不起訴處分書。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69 條第1 項誣告罪。㈡、被告前因重利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簡字第39號判決處有 期徒刑3 月確定,於104 年8 月6 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 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其受徒刑之執行完 畢,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符合刑法第 47條第1 項累犯之規定,本院審酌被告於上述案件執行完畢 後,理應生警惕作用,期待其返回社會後能因此自我控管,



惟被告竟未生警惕,復故意再為本案犯行,足見前罪之徒刑 執行成效不彰,被告對刑罰之反應力顯然薄弱,縱加重其最 低本刑,仍符合罪刑相當原則,而無違反司法院大法官釋字 第775 號解釋意旨,爰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㈢、又按犯誣告之罪,於所誣告之案件裁判確定前自白者,減輕 或免除其刑,刑法第172 條定有明文,而該條之規定,並不 專在獎勵犯罪人之悛悔,而要在引起偵查或審判機關之易於 發見事實,以免被誣告人終於受誣,故不論該被告之自白在 審判前或審判中,自動或被動,簡單或詳細,1 次或2 次以 上,並其自白後有無翻異,茍其自白在所誣告之案件裁判確 定之前,即應依該條減免其刑(最高法院31年上字第345 號 判例參照)。經查,本件被告於偵查中業已坦承其誣告之犯 行(偵18918 卷第40頁),斯時其所誣告之案件尚未進行裁 判程序,自屬在其所誣告之案件裁判確定前自白,即應依刑 法第172 條之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先加後減之。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僅因感情糾紛,竟以誣 告之手段報復被害人吳立亭,顯見其法紀觀念偏差、漠視他 人合法權益之心態,及其行為對於國家司法權行使之效率所 造成之負面影響、對於被害人所造成之損害程度,兼衡被告 其犯後坦承犯行,並取得被害人之原諒(偵18918 卷第39頁 反面、本院訴卷第19頁),足信已知所悔悟,犯後態度尚稱 良好,暨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述:我是高中肄業,入監 前從事營造業監工,經濟狀況不好等語(本院訴卷第108 頁 )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1 項, 刑法第169 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第172 條,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本案經檢察官林郁芬提起公訴,檢察官鄭皓文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謝志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慈思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69條




(誣告罪)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172條
(偽證、誣告自白減免)
犯第 168 條至第 171 條之罪,於所虛偽陳述或所誣告之案件,裁判或懲戒處分確定前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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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