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桃交簡附民字,108年度,45號
TYDM,108,桃交簡附民,45,201907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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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45號
原   告 周柏亨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周偉喬
      徐嘉穗
被   告 吳展安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8 年度桃交簡字第371 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
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
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蕭世昌
                  法 官 曾雨明
                  法 官 張英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希潔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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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