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桃交簡字,108年度,1612號
TYDM,108,桃交簡,1612,201907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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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桃交簡字第161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峰良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
年度速偵字第291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峰良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林峰良所為,係犯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之 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 具罪。
(二)又被告曾有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之論罪科刑及徒 刑執行情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據 ,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 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並衡酌上開前罪與後罪(即本案犯 罪)之犯罪類型、態樣、手段、所侵害法益、責任非難程度 及犯罪時間,再斟酌被告所反應之人格特性,暨權衡各罪之 法律目的、罪刑相當原則及相關刑事政策,並依司法院釋字 第775 號解釋意旨為整體評價裁量後,尚不生被告以累犯所 處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人身自由因此遭受過苛侵害 之情形,爰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三)爰審酌被告明知酒精成分對人之意識、控制能力具有不良影 響,超量飲酒後會導致對週遭事務之辨識及反應能力較平常 狀況薄弱,竟仍不知謹慎,復於飲酒後呼氣酒精濃度高達每 公升0.97毫克以上之酒醉情況下,猶駕駛普通重型機車行駛 於公眾往來之道路,漠視公眾生命財產安全,所為誠屬不該 。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屬非劣,兼衡被告生活狀 況、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本次犯行並未肇事等一切情 狀,量處如主文欄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以示懲儆。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 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第47條 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2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馮昌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李佳玲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2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 分之0.05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速偵字第2916號
被 告 林峰良 男 37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桃園市○○區○○路000巷00弄00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峰良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6年度 桃交簡字第107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民國107年 2月27日執行完畢出監。詎仍不知悔改,自108年6月22日下 午4時許起至同日晚間7時許止,在桃園市○○區○○路000 巷00弄00號住處內飲用啤酒,明知酒後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 具,仍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於同日晚間7時 許,自上該住處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 。嗣於同日晚間7時10分許,行經桃園市大溪區中華路與文 化路273巷口前,為警攔檢盤查,並於同日晚間7時36分許, 測得其吐氣中酒精濃度值達每公升0.97毫克。二、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峰良於警詢時及偵訊中坦承不諱 ,復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 及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酒精測定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 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犯嫌堪以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 嫌。又被告前有如事實欄所載之犯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刑 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參,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 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 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4 日
檢察官 黃瑞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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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