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易字第709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武州
被 告 史金龍
被 告 張開致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08 年度偵字第1526
6 號、108 年度偵字第1695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就被告許武州、史金龍、張開致被訴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許武州、史金龍、張開致所犯均為死刑、無期徒刑 、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等於準備程序 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 ,並聽取檢察官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 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蔡政佑
法 官 陳柏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珮瑜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