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附民字,108年度,376號
TYDM,108,審附民,376,201907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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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審附民字第376號
原   告 宋林鳳蘭
被   告 徐緁妡  生前籍設新北市○○區○○路000號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08 年度審易字第730 號),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以言詞作任何聲明及陳述。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徐緁妡被訴傷害案件,因被告死亡,業經本院以10 8 年度審易字第730 號刑事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在案,揆諸 上開規定,原告宋林鳳蘭對被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 予駁回,且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4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何宇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書記官 蔡宛軒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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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