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訴字,108年度,615號
TYDM,108,審訴,615,201907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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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審訴字第61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買雅慧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
民國108 年6 月17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108 年度審訴字第615
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上訴期間為1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又原審法院認為上 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 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前段、第362條前 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第一審判決按上訴人即被告買雅慧住所地寄送, 於民國108 年6 月25日送達其住所桃園市○○區○○路000 巷00弄00號,因未獲會晤本人,已將文書交付與有辨別事理 能力之同居人温富城,有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戶籍資料 查詢結果、本院送達證書各1 份。且當時被告即上訴人並無 在監在押之紀錄,此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 存卷可參。是本件第一審判決應自送達被告住所之日之翌日 即同年月26日起,起算上訴期間10日,並依法院訴訟當事人 在途期間標準第2 條之規定,其住所為桃園市龍潭區,加計 在途期間1 日,因此本件上訴期限應於108 年7 月6 日屆滿 ,惟該日適逢星期例假日,順延至上班日即108 年7 月8 日 屆滿,然上訴人遲至108 年7 月9 日始具狀向本院提起上訴 ,有本院收文戳章所揭日期可稽。則上訴人提出本件上訴顯 已逾期,揆諸前開說明,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 補正,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2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 官 何宇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亭妤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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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