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審易字第593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馮仁春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潘怡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怡婷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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