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08年度,56號
TYDM,108,單聲沒,56,20190702,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單聲沒字第5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盧昭言




被   告 陳武盛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8 年度聲沒
字第39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盧昭言陳武盛因犯賭博罪,前經緩起 訴處分確定,期滿未經撤銷。而本件警方在被告盧昭言、陳 武盛身上各扣得之新臺幣(下同)21,000元、1,500 元,為 被告2 人所攜帶之賭資,均係供犯罪所用或預備供犯罪所用 之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為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所明定。又檢 察官依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 ,對刑法第38條第2 項、第3 項之物及第38條之1 第1 項、 第2 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 第259 條之1 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盧昭言陳武盛因犯刑法第266 條第1 項前段之 賭博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 年度偵字第32 1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嗣於107 年7 月3 日期滿未經撤銷 ,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 。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現金,分別為被告2 人所有,持至現 場供賭博所用之財物,業據被告2 人於警詢、偵查時供承在 案,核屬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 告沒收該等財物,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第455 條之36第2 項,刑法第 38條第2 項前段、第40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逸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侯儀偵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 日
附表
┌───┬──────┬───────┐
│編號 │應受沒收之人│應沒收之物 │
├───┼──────┼───────┤
│1 │盧昭言 │現金21,000元 │
├───┼──────┼───────┤
│2 │陳武盛 │現金1,500元 │
└───┴──────┴───────┘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