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08年度,102號
TYDM,108,單聲沒,102,2019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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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單聲沒字第10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薛嘉豪


上列被告因聲請沒收案件,經檢察官(108年度聲沒字第567號、
107 年度偵字第1016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新臺幣參萬伍仟元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薛嘉豪前因賭博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以107 年度偵字第10164 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 確定在案。惟被告因該案所查扣之新臺幣(下同)35000 元 ,為被告所有因犯罪所得之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 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 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 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 訴訟法第259 條之1 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因賭博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以107 年度偵字第10164 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有前開案 件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 稽。而被告於107 年3 月30日警查獲時,扣得犯罪所得3500 0 元等情,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搜索暨扣押筆錄、 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查獲現場照片等在卷足稽。而上開扣案之 35000 元為被告因犯罪所得之物,均經被告供承在卷,從而 ,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上開扣案物品,核無不合, 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蘇品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崇容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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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