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08年度,497號
TYDM,108,單禁沒,497,201907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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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單禁沒字第49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余亭誼


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之抹醬壹瓶(含瓶子壹個,淨重貳佰貳拾貳點捌壹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
二、經查,余亭誼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 年度偵字第289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 定。扣案之抹醬1 瓶(淨重222.81公克),經送鑑定結果, 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此有法務部調查局民國107 年7 月 6 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0號鑑定書,是上開抹醬確含有 第二級毒品成分,屬法律禁止持有之違禁物。是檢察官聲請 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盛裝前開毒品 之瓶子1 個,因難將袋內所殘留微量毒品完全析離,應與所 盛裝之第二級毒品併同沒收銷燬。至毒品送鑑耗損部分,既 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8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程欣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沈詩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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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