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原附民字,108年度,20號
TYDM,108,原附民,20,201907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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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原附民字第20號
原   告  江明駿

被   告  段泓志
選任辯護人  梁燕妮律師(法律扶助)
被   告  張雅芸
訴訟代理人  黃秀忠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 年度原金訴字第7 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案情繁雜,非經
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
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4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葉韋廷
 
                   法 官 黃致毅
 
                   法 官 顏嘉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晏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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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