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原簡字第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石力豪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陳瑞明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2 月25日所為之判決原
本及所為之判決正本,茲發現有漏載,應裁定補正如下:
主 文
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之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漏載附表,應補正「附表」。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 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 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 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院於民國108 年2 月25日所為之108 年度原簡字第6 號 判決原本及判決正本之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因漏未附表 ,自係文字之記載顯然疏漏,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 茲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何宗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施懿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6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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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被害人/ │ 時間 │ 詐騙方式 │匯入款項之時間、│ 金額 │
│ │告訴人 │ │ │地點及帳戶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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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告訴人 │106年2月20日│假冒小三美日網購商│106年2月20日晚間│2萬2,094元│
│ │ 林秀萍 │晚間6時2分前│店服務人員撥打電話│6時2分許,在臺東│ │
│ │ │某時許 │與告訴人林秀萍訛稱│新生郵局使用自動│ │
│ │ │ │因人員作業疏失,誤│櫃員機,匯款至被│ │
│ │ │ │設其為會員,造成其│告所有之上開富邦│ │
│ │ │ │須連續訂購12個月商│銀行帳戶內。 │ │
│ │ │ │品,並指示告訴人林│ │ │
│ │ │ │秀萍至自動櫃員機操│ │ │
│ │ │ │作匯款,以取消交易│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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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告訴人 │106年2月20日│假意在蝦皮拍賣網站│106年2月20日下午│ 1萬元 │
│ │ 盧佳甄 │中午12時36分│上刊登販售RIMOWA旅│12時59分許,在臺│ │
│ │ │許 │行箱,且提供LINE帳│北市大安區瑞安街│ │
│ │ │ │號與告訴人盧佳甄聯│135巷28號全家便 │ │
│ │ │ │絡購買事宜,並指示│利商店內,操作自│ │
│ │ │ │告訴人盧佳甄匯款至│動櫃員機,匯款至│ │
│ │ │ │指定帳戶內。 │被告所有之上開玉│ │
│ │ │ │ │山銀行帳戶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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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被害人 │106年2月17日│假冒被害人黎桂連之│106年2月18日上午│ 30萬元 │
│ │ 黎桂連 │某時 │姪女撥打電話被害人│10時4分許,在新 │ │
│ │ │ │黎桂連佯稱欲借款,│北市蘆洲區民族路│ │
│ │ │ │並指示被害人黎桂連│上之台新銀行,操│ │
│ │ │ │匯款至指定帳戶內。│作自動櫃員機,匯│ │
│ │ │ │ │款至被告所有之上│ │
│ │ │ │ │開玉山銀行帳戶內│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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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告訴人 │106年2月18日│假意在蝦皮拍賣網站│106年2月20日中午│1萬8,000元│
│ │ 陳麗香 │某時 │上以帳號「msui5587│12時28分許,在新│ │
│ │ │ │」刊登販售Canon 6D│北市新店區中正路│ │
│ │ │ │+24-70mmF4L+40mm F│311號新光銀行, │ │
│ │ │ │2.8,且提供LINE帳 │以自動櫃員機匯款│ │
│ │ │ │號「VIC828」與告訴│至被告所有之上開│ │
│ │ │ │人陳麗香之子林揚聯│玉山銀行帳戶內。│ │
│ │ │ │絡購買事宜,並指示│ │ │
│ │ │ │匯款至指定帳戶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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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告訴人 │106年2月20日│假意在蝦皮拍賣網站│106年2月20日下午│ 9,000元 │
│ │ 翁志勳 │下午1時前某 │上以帳號「szwrr417│1時許,在其新北 │ │
│ │ │時許 │」刊登販售IPHONE 6│市樹林區三俊街 │ │
│ │ │ │S手機,並指示告訴 │199巷20弄15之1號│ │
│ │ │ │人翁志勳匯款至指定│住處內,使用手機│ │
│ │ │ │帳戶內。 │匯款至被告所有之│ │
│ │ │ │ │上開玉山銀行帳戶│ │
│ │ │ │ │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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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告訴人 │106年2月19日│假意在蝦皮拍賣網站│106年2月20日中午│1萬6,000元│
│ │ 柯以柔 │晚間7時許 │上以帳號「szwrr417│12時53分許,在玉│ │
│ │ │ │」刊登販售IPHONE 7│山銀行,以臨櫃匯│ │
│ │ │ │手機,且提供LINE帳│款方式,匯款至被│ │
│ │ │ │號「xx3321」與告訴│告所有之上開玉山│ │
│ │ │ │人柯以柔洽談買賣事│銀行帳戶內。 │ │
│ │ │ │宜,並指示告訴人柯│ │ │
│ │ │ │以柔匯款至指定帳戶│ │ │
│ │ │ │內。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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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告訴人 │106年2月18日│假冒告訴人吳淑華友│106年2月20日下午│ 11萬元 │
│ │ 吳淑華 │下午2時44許 │人林麗卿,使用LINE│2時29分許,在臺 │ │
│ │ │ │通訊軟體撥打語音電│北市中山區中山北│ │
│ │ │ │話與告訴人吳淑華,│路2段162號富邦銀│ │
│ │ │ │並佯稱其因病住院,│行,以臨櫃匯款方│ │
│ │ │ │無法償還積欠他人之│式,匯款至被告所│ │
│ │ │ │借款11萬元,協請告│有之上開富邦銀行│ │
│ │ │ │訴人吳淑華匯款至指│帳戶內。 │ │
│ │ │ │定帳戶內。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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