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金重訴字第8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檢察官
被 告 吳金泉
選任辯護人 何啟熏律師
張進豐律師
張崇哲律師
被 告 林月廷
選任辯護人 陳泓年律師
被 告 王祥池
選任辯護人 游孟輝律師
宋銘樹律師
被 告 郇金鏞
選任辯護人 劉衡慶律師
陳宏銘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5 年度偵字第27281 號、107 年度偵字第4016號、107 年度偵字
第974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吳金泉、林月廷共同違反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三、四、五款規定,而犯同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二項之非法操縱股價罪,吳金泉處有期徒刑拾貳年、林月廷處有期徒刑玖年。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仟捌佰零陸萬陸仟貳佰陸拾貳元,於發還被害人、第三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後,若有餘額,則沒收之,且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王祥池共同違反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三、四、五款規定,而犯同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二項之非法操縱股價罪,處有期徒刑捌年。
郇金鏞共同違反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三、四、五款規定,而犯同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二項之非法操縱股價罪,處
有期徒刑肆年。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貳佰柒拾參萬元,於發還被害人、第三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後,若有餘額,則沒收之,且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緣吳金泉曾任職於鴻福證券股票有限公司,有多年證券市場 買賣股票經驗,現擔任股票上市興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興泰公司,址設:高雄市○○區○○○路00號,證券代號 :1235)及昇鋒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昇鋒公司,址設桃 園市○○區○○路00號8 樓之7 )、安鼎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安鼎公司,址設桃園市○○區○○路00號8 樓之7 ) 等3 家公司登記及實際負責人,亦係同安化工企業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同安公司,址設桃園市○○區○○路00號8 樓之 7 ,登記負責人為吳金泉配偶林月廷之表弟陳連運)、安答 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安答公司,址設桃園市○○區○○ 路00號8 樓之5 ,登記負責人為吳金泉之子吳星澄)及安達 鑫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安達鑫公司,址設桃園市○○區 ○○路00號8 樓之5 ,登記負責人係林月廷胞弟林萬能)等 3 家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林月廷則係吳金泉之配偶,協助吳 金泉處理股票買賣交割款及調度各帳戶資金事宜。王祥池前 曾任鴻福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營業櫃臺經理,因而與吳金泉、 郇金鏞相熟。郇金鏞曾為世界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分析 師,證券業界稱「金鏞」或「金老師」。
二、茲因興泰公司營運不佳,股價低迷,吳金泉為拉抬興泰公司 股價,出讓手中持股從中獲利,乃於民國103 年2 、3 月間 ,請王祥池替其居中牽線相約郇金鏞碰面後,吳金泉在臺北 市○○區○○○路0 段00號之天成飯店內,向王祥池、郇金 鏞表示:興泰公司座落在高雄市之土地約4000多坪,價值新 臺幣(下同)24億元,未來土地開發而重估資產時,興泰公 司股票每股淨值將漲至50元以上,然伊現需大筆資金收購福 懋油脂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伊希望郇金鏞找民間丙種墊款 金主(下稱丙墊金主)一同買賣炒作興泰公司之股票等旨, 郇金鏞應允後,另邀約長期投資股票之陳建霖(綽號PETER ,另行通緝)加入。吳金泉、林月廷、王祥池、郇金鏞、陳 建霖均明知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不得有「意 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與他 人通謀,以約定價格於自己出售,或購買有價證券時,使約 定人同時為購買或出售之相對行為」(即相對委託)、「意 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自行 或以他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或以低價賣出 ,而有影響市場價格或市場秩序之虞」(即連續高買低賣)
、「意圖造成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交易活絡之表象, 自行或以他人名義,連續委託買賣或申報買賣而相對成交」 (即相對成交)等操縱行為,然為牟取不法利益,竟共同基 於操縱興泰公司股價之犯意聯絡,約定由吳金泉以每股25元 為底價,轉讓6000張興泰公司股票予郇金鏞及陳建霖承接操 作,陳建霖並交給郇金鏞、吳金泉及王祥池各1 支易付卡手 機,作為互相聯絡之工具,於103 年3 月至9 月間,由吳金 泉告知郇金鏞、陳建霖每日掛單賣出之時間、數量、金額後 ,吳金泉與林月廷即利用渠等所掌控使用之附表一所示證券 帳戶,郇金鏞、陳建霖、王祥池則利用渠等所掌控使用之附 表二所示證券帳戶,以連續高買低賣、相對委託、相對成交 等方式,影響興泰公司股票開盤價或收盤價,虛構成交量值 之紀錄,製造交易活絡假象,以吸引不知情之投資人進場追 價買進興泰公司股票,進而致影響市場交易價格及秩序。而 郇金鏞、陳建霖實際買進之成交價格,減去約定之底價,再 乘以轉讓股數,以此算出轉讓興泰股票之價差,則於交易後 第3 天,由林月廷在其居處桃園縣桃園市(現改制為桃園市 ○○區○縣○路000 ○0 號6 樓附近之桃園市政府廣場,以 現金交予王祥池攜至臺北市轉交予郇金鏞、陳建霖分配、或 由吳金泉本人於每週六早上至天成飯店將現金交付予郇金鏞 、陳建霖分配,郇金鏞並指示王祥池協助紀錄每日股票買賣 交易及收取款項情形,用以與吳金泉對帳,渠等以此分工方 式共同操縱興泰公司股價詳細情形如下:
(一)「分析期間一」部分(103 年3 月1 日至5 月15日間,共 52個營業日):
1、附表一、二所示38名投資人中,安答公司、安達鑫公司、同 安公司、林萬能、吳星澄、陳連運、吳小圓、吳陳蓮、蕭聖 文、邱瑞森、傅成大、林簡美珍、吳昀達、蔡淑真、李冠儀 、林文哲、陳淑梅、沈明宗、李德龍、鄭秀玲、王祥池、曾 建浩、楊祥傳、彭梅妹等24名投資人:於52個營業日交易興 泰公司股票,總計買進7512仟股(金額2 億5809萬1000元, 均價34.35 元)、賣出1 萬1944仟股(金額4 億零206 萬80 00元,均價33.66 元),賣超4431仟股,買進與賣出分占分 析期間興泰公司股票總成交量3 萬3262仟股之22.58%、35.9 0%,且計有37個營業日買進或賣出之成交量占當日成交量20 % 以上。其中於103 年3 月3 日、7 日、10日、13日、14日 、17日、19日、24日、26日、4 月1 日、3 日、7 日、11日 、22日、24日、28至30日、5 月6 日、8 日、12日、13日等 22個營業日,影響興泰公司股票開盤6 次(上漲或下跌3 至 18檔)、盤中10次(上漲或下跌3 至24檔)及收盤12次(上
漲3 至27檔)之成交價共28次。其中於103 年3 月6 日、10 日至14日、17日、24至28日、31至4 月3 日、4 月7 日、9 日、10日、16日、18日、24日、25日、28至30日、5 月2 日 、6 日、8 日、9 日、12至14日等33個營業日,共相對成交 3530仟股,占同期間該股票市場總成交量3 萬3262仟股之10 .61%,占渠等買進總成交量7512仟股、賣出總成交量1 萬19 44仟股之46.99% 、29.55%。
2、吳金泉、林月廷、王祥池、郇金鏞、陳建霖以上開連續高買 低賣、相對委託、相對成交之方式,製造交易活絡表象及拉 抬興泰公司股價,藉以吸引不知情之投資人進場追價買進興 泰公司股票,使興泰公司股票成交量由最低103 年3 月5 日 之17仟股增至4 月1 日最高成交量3280仟股,日均量為639 仟股,與前1 個月(103 年2 月1 日至103 年2 月28日)日 均量26仟股相比,增加為23.57 倍,且於分析期間一之興泰 公司股票日轉率為1.13% ,遠高於同期間同類股日轉率0.28 % ,致使興泰公司股價於分析期間一由期初103 年3 月3 日 收盤價每股25.85 元上漲至期末5 月15日32.1元(最高收盤 價為4 月3 日之40.2元),漲幅達24.17%,與同期間同類股 (食品工業類)漲幅2.33% 、集中交易市場(大盤)漲幅3. 23% 走勢顯不相當;於分析期間一之興泰公司股票振幅達55 .51%,亦與同期間同類股(食品工業類)振幅4.83% 、集中 交易市場(大盤)振幅4.88% 走勢顯不相當,顯已影響興泰 公司股票價格及證券市場交易秩序。
(二)「分析期間二」部分(103 年6 月1 日至9 月30日間,共 84個營業日):
1、因郇金鏞、陳建霖結算分析期間一中103 年3 月10日至4 月 10日吳金泉應交付之炒股價差為4839萬3500元,惟吳金泉以 各種理由苛扣,分次合計僅付4273萬元,使陳建霖不願再合 作,並於103 年4 月中開始拋售興泰公司股票,導致興泰公 司股票自103 年4 月3 日最高收盤價40.2元跌至5 月9 日之 29 .3 元。吳金泉見狀乃於103 年4 月29日以安達鑫公司在 合作金庫東桃園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 號帳戶(下稱安達 鑫公司合作金庫帳戶),轉出100 萬元至郇金鏞持有之一路 發投資有限公司合作金庫長安分行0000000000000 號帳戶( 下稱一路發公司合作金庫帳戶),以償付積欠陳建霖之欠款 。又因陳建霖要求吳金泉應對外發佈利多消息協助炒作,吳 金泉於同日另以安鼎公司在國泰世華銀行桃園分行帳號0000 00000000號帳戶(下稱安鼎公司國泰世華帳戶),匯出50萬 元至郇金鏞持有之上開帳戶,由郇金鏞聯繫萬寶週刊出版股 份有限公司安排採訪相關事宜,並支付其中24萬元作為萬寶
週刊1072期(2014/5/19 —5/25) 企業巡禮,標題「來自高 雄的『金牌』飼料:興泰實業」、副標「興泰高鐵左營站旁 3904坪地,資產重估價值驚人」之報導費用。吳金泉並於10 3 年5 月間再次至臺北市天成飯店,與郇金鏞、陳建霖及渠 等在場之友人楊祥傳、呂國成一同洽談繼續合作方案,保證 興泰公司6 、7 月業績均會成長,協議以底價30元轉讓興泰 公司股票3000張予陳建霖、1000張予楊祥傳、呂國成及郇金 鏞尋得之丙墊金主林義坤,吳金泉於該月分3 次各經由王祥 池交付郇金鏞現金200 萬元,欲請郇金鏞轉交陳建霖用以回 購已出脫之興泰公司股票,然陳建霖私下向郇金鏞表示因吳 金泉信用不佳而未收受此等款項,惟仍持續使用部分其於分 析期間一使用之證券帳戶,買賣興泰公司股票直至103 年8 月底止。郇金鏞乃又另尋丙墊金主買賣該股票,吳金泉並於 103 年7 月15日以安達鑫公司在中國信託銀行桃園分行帳號 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安達鑫公司中信帳戶),匯款36 0 萬元至郇金鏞持有之上開帳戶,供郇金鏞支付金主保證金 之用。
2、附表一、二所示38名投資人中,許盧惠華、張美月、傅成大 、邱瑞森、葉文籐、安鼎公司、吳榮水、吳星澄、林陳玉英 、林月廷、安答公司、安達鑫公司、陳連運、林萬能、吳昀 達、吳小圓、林文哲、林滿嬌、沈明宗、曾建浩、蕭聖文、 楊祥傳、李德龍、彭梅妹、蔡淑真、鄭秀玲、李冠儀、林簡 美珍、昇鋒公司、許偉良、林慧銀、張文通、吳陳蓮、呂國 成、陳淑梅、同安公司、吳瑋柔等37名投資人:於84個營業 日交易興泰公司股票,總計買進2 萬2944仟股(金額10億零 840 萬8000元,均價43.95 元)、賣出2 萬7529仟股(金額 11億7287萬元,均價42.60 元),賣超4585仟股,買進與賣 出分占分析期間興泰股票總成交量11萬2567仟股之20.38%、 24.45%,且計有64個營業日買進或賣出之成交量占當日成交 量20 %以上。其中於103 年6 月4 日、6 日、12日、13日、 17日、18日、20日、27日、30日、7 月1 至3 日、7 日、8 日、10日、11日、18日、22日、29日、8 月1 日、5 至7 日 、11至14日、18日、25日、9 月15日、19日等31個營業日, 影響興泰公司股票開盤5 次(上漲或下跌4 至61檔)、盤中 18次(上漲或下跌3 至12檔)及收盤15次(上漲或下跌3 至 13檔)之成交價共38次。其中於103 年6 月3 日、6 日、9 日、12至13日、16至20日、24至25日、27日、30日、7 月1 至4 日、7 至10日、14至16日、18日、21日至22日、24至25 日、28至31日、8 月1 日、4 至8 日、11至14日、18日、25 日、28至29日、9 月1 至5 日、9 至12日、15至17日、23至
26日、29至30日等66個營業日共計相對成交1 萬333 仟股, 占同期間該股票市場總成交量之9.17 %,占渠等買進總成交 量2 萬2944仟股、賣出總成交量2 萬7529仟股之45.03%、37 .53%。
3、吳金泉、林月廷、王祥池、郇金鏞、陳建霖以此連續高買低 賣、相對委託、相對成交之方式炒作興泰公司股價,使該公 司股價自期初103 年6 月3 日收盤價每股32.5元,上漲至8 月5 日最高收盤價52.4元,惟103 年8 月中網路消息傳言興 泰公司遭調查,加上陳建霖退場中斷合作,致使興泰公司股 價連續跌停,103 年8 月28日收盤價為30.5元,吳金泉遂以 缺乏資金為由,不再支付價差,致使郇金鏞及丙墊金主遭套 牢,最終期末收盤價為31.55 元,跌幅-2.92%,與同期間大 盤指數跌幅-1.71 % 、同類股指數漲幅2.24 %走勢顯不相當 ;於分析期間二之興泰公司股票振幅67.38%,亦與同期間同 類股振幅9.85 %、大盤振幅6.66 %走勢顯不相當,股票日轉 率為2.38% ,亦遠高於同期間同類股日轉率0.25% ,顯已影 響興泰公司股票價格及證券市場交易秩序。
三、吳金泉、林月廷所掌控之附表一所示13名投資人之證券帳戶 ,於分析期間一之買賣價差金額,扣除手續費及證券交易稅 後,實際買賣價差金額為158 萬1165元(已實現獲利),擬 制性買賣價差金額為4138萬1786元(未實現獲利)、於分析 期間二之買賣價差金額,扣除手續費及證券交易稅後,實際 買賣價差金為1132萬9349元(已實現獲利),擬制性買賣價 差金額為4377萬3962元(未實現獲利)。合計吳金泉、林月 廷之犯罪所得共9806萬6262元(即158 萬1165 元+4138 萬 1786元+1132萬9349元+4377萬3962元)。至於郇金鏞與陳 建霖則已自吳金泉處取得買賣操縱興泰公司股價之犯罪所得 (即股票差價)4273萬元。合計吳金泉、林月廷、郇金鏞、 陳建霖全部之犯罪所得為1 億4079萬6262元(即9806萬6262 元+4273萬元)。嗣因郇金鏞不甘為操縱興泰公司股票最終 卻遭套牢而損失慘重,遂於104 年5 月15日主動具狀向臺灣 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自首上情,經檢察官指揮偵查,並於 105 年11月4 日指揮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持搜 索票實施搜索,在吳金泉座車扣得其記載交易股票數量及應 付價差款項之記事本,並在林月廷上開桃園市居處扣得昇鋒 公司、安答公司、同安公司、安達鑫公司、安鼎公司及吳金 泉、林月廷、林陳玉英、吳小圓、林萬螢、林萬能、吳星澄 、陳連韻、吳陳蓮之證券帳戶存簿、銀行帳戶存摺、印鑑及 交易資料後,始循線查悉上情。
四、案經郇金鏞具狀自首及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移
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依據:
甲、被告郇金鏞部分。
一、證據能力之說明: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 作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四條之 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 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 ;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 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第 159 條之5 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本件情形,被告郇金 鏞及其辯護人、檢察官於本院審理時對於下列所述之證據資 料,均不爭執其證據能力,本院審酌該等證據資料作成時之 狀況,均無不宜作為證據情事,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第2 項規定,自均得作為證據。
二、訊據被告郇金鏞除否認「自吳金泉處取得買賣操縱興泰公司 股價之股票差價補償4273萬元屬於其犯罪所得」外,對於前 揭犯罪事實已迭於調查官詢問時、檢察事務官詢問、檢察官 偵訊時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104 年度他字第3266號卷 一第48至51、108 至115 頁,104 年度他字第3266號卷二第 3 至6 、84至88、107 至112 頁,104 年度他字第3266號卷 四第35至36、40至45頁,104 年度他字第3319號卷第48至52 、62至65頁,105 年度他字第8009號卷第35至36頁,105 年 度偵字第27281 號卷三第26至28頁,107 年度金重訴字第8 號卷一第121 至130 、205 至210 頁,107 年度金重訴字第 8 號卷二第200 至224 頁,107 年度金重訴字第8 號卷五第 137 頁),且:
(一)核與下列證人所述證詞,均相符合:
(1)證人即康和證券營業員白嘉慧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檢察官 偵訊時及本院審理時證述「安答公司股票帳戶之聯絡人為 林月廷,平常該帳戶由林月廷下單,如果當天有交易,林 月廷就會要求對帳單,我會列印對帳單放在林月廷位於桃 園市政府附近的住處的信箱內。103 年3 月12、13日安答 公司股票帳戶由林月廷電話下單賣興泰公司股票共46萬80 00股,總價金為1300餘萬元,扣除融資後剩餘622 餘萬元 匯到安答公司帳戶內。針對安答公司在康和證券的證券戶 裡面去賣興泰公司股票的這件事情,當完成交易以後,並 沒有安答公司的任何人或林月廷跟我說這個交易有問題,
也沒有人說這不是安答公司的人或林月廷所做的交易。林 月廷是因為融資到期才賣興泰的股票。一般融資是一年, 可延長半年,我忘記林月廷融資買興泰股票的時間。」之 情節(見104 年度他字第3266號卷三第15至18、19至22頁 ,107 年度金重訴字第8 號卷三第35至42頁);(2)證人即永豐金證券營業員呂姿頤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檢察 官偵訊及本院審理時證述「安答公司、吳星澄有在永豐金 證券開立帳戶,林月廷有要求我就該二帳戶累積一定交易 量後,提供股票交易明細給她。該二帳戶於103 年是經由 我下單交易興泰公司股票。」之情節(見104 年度他字第 3266號卷三第36至39、41至45頁,107 年度金重訴字第8 號卷三第112 至116 頁);
(3)證人即國票證券營業員呂碧霞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檢察官 偵訊及本院審理時證述「安答公司、安達鑫公司、林萬能 、陳連運、林陳玉英、葉文藤有在國票證券開立帳戶,上 開帳戶在103 年間有透過我下單交易興泰公司股票。這六 個帳戶的對帳單都是寄到桃園市縣○路000 ○0 號6 樓。 」之情節(見104 年度他字第3266號卷三第71至76、77至 83頁,107 年度金重訴字第8 號卷四第37至42頁);(4)證人即大昌證券營業員高淑玲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檢察官 偵訊及本院審理時時證述「林陳玉英有在大昌證券開立帳 戶,該帳戶在103 年間是由吳金泉透過我下單交易興泰公 司股票,下完單我馬上回報給吳金泉及林月英。該帳戶的 問題都是找林月英或吳金泉處理,帳單是寄到桃園市縣○ 路000 ○0 號。」之情節(見104 年度他字第3266號卷三 第107 至109 、111 至至115 頁,107 年度金重訴字第8 號卷三第98至104 頁);
(5)證人即宏遠證券營業員馬亭亭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檢察官 偵訊及本院審理時證述「安答公司、吳星澄、吳小圓有在 宏遠證券開立帳戶,上開三帳戶在103 年間有透過我下單 交易興泰公司股票。」之情節(見104 年度他字第3266號 卷三第143 至146 、148 至152 頁,107 年度金重訴字第 8 號卷三第105 至108 頁);
(6)證人即合作金庫證券營業員鄭茹云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檢 察官偵訊及本院審理時證述「安答公司、安達鑫公司、同 安公司、林月廷有在合作金庫證券開立帳戶,上開四帳戶 在103 年間有透過我下單交易興泰公司股票。」之情節( 見104 年度他字第3266號卷三第214 至218 、219 至223 頁,107 年度金重訴字第8 號卷三第108 至111 頁);(7)證人即丙墊金主曾建浩於調查官詢問及檢察官偵訊時證述
「我從事的是墊丙行業,我在群益證券及宏遠證券的帳戶 、我太太蔡淑真在在宏遠證券的帳戶,在103 年3 月至9 月間,都是各該證券營業員所介紹的客戶使用上開帳戶來 交易興泰公司股票。」之情節(見104 年度他字第3266號 卷四第1 至3 、6 至8 頁);
(8)證人即金主李柏俊於調查官詢問及檢察官偵訊時證述「我 母親邱瑞森在康和證券的帳戶,在100 年開戶後就由我借 給郇金鏞使用,郇金鏞買賣股票向我借錢,他提供股票市 值兩成的保證金,我借他八成的資金去買股票,本金1 萬 元的利息是一天4 元,買賣股票的標的由他自己決定。10 3 年買賣興泰公司股票是郇金鏞交易的。」之情節(見10 4 年度他字第3266號卷四第10至12、18至19頁);(9)證人林滿嬌於調查官詢問及檢察官偵訊時證述「我在康和 證券、凱基證券的帳戶,都是交給哥哥林義坤使用,上開 帳戶交易興泰公司股票的事情我都不清楚,都要問林義坤 。」之情節(見104 年度他字第3266號卷四第21至22、24 至26頁);
(10)證人林宜音於調查官詢問及檢察官偵訊時證述「我在康和 證券擔任營業員,我祖母林簡美珍、姑姑林滿嬌在康和證 券的帳戶,都是交給我父親林義坤使用,林簡美珍的康和 證券帳戶交易興泰公司股票的事情,都是林義坤決定的。 」之情節(見104 年度他字第3266號卷四第28至29、31至3 3 頁);
(11)證人即金主蕭聖文於調查官詢問及檢察官偵訊時證述「我 在103 年年中之前有從事股票市場代墊款業務,資金有部 分是我自己的,我上面另有金主陳建霖、林文哲、吳昀達 、蕭百芬、楊雅如。尤士豪則是代墊款同業。我買賣股票 使用自己、吳瑋柔、林文哲、林慧銀的證券帳戶。我在10 3 年4 月25日有交易興泰公司股票約31萬9000股,合計約 1098萬5250元。」之情節(見104 年度他字第3266號卷四 第80至84、89至93頁);
(12)證人沈明宗於調查官詢問及檢察官偵訊時證述「我的證券 帳戶是借給陳建霖使用,我自己沒有買賣股票。」之情節 (見104 年度他字第3266號卷四第95至96、103 至105 頁 );
(13)證人即共犯林月廷於調查官詢問及檢察官偵訊時證述「在 我的住處有查扣到一些公司及我自己、吳金泉(丈夫)、 吳星澄(兒子)、吳小圓(女兒)、吳陳連(婆婆)、林 陳玉英(母親)、陳連運(表弟)、林萬能(弟弟)、葉 文藤(吳金泉妹夫)的證券帳戶及銀行帳戶。我只有幫忙
處理這些帳戶股票交易的交割款事宜,下單不是由我負責 處理。」之情節(見104 年度他字第3266號卷四第147 至 154 、203 至208 頁);
(14)證人即共犯王祥池於調查官詢問時證述「約2 、3 年前, 有次我在天成飯店遇到吳金泉,當時他正要去找金庸老師 ,大家就喝個咖啡聊天。」之情節(見104 年度他字第32 66號卷二第133 頁反面,)、於檢察官偵訊時證述「103 年間我有用自己及太太陳淑梅的兆豐證券帳戶來買興泰公 司股票。103 年間吳金泉曾打電話給我,說要找郇金鏞, 我就跟郇金鏞說吳金泉找他。隔了一段時間,郇金鏞打電 話給我,拜託我去吳金泉家附近的桃園區復興路廣場拿東 西,我開車到桃園縣政府廣場打電話給吳金泉說我到了, 就有一個中年婦人過來,應該是吳金泉的老婆,她直接交 給我一個袋子,我就帶回臺北在天成飯店或附近郇金鏞的 辦公室,轉交給郇金鏞。陸續有8 、9 次,時間在103 年 3 、4 月間,袋子上都會寫一個數字,郇金鏞叫我寫一張 紙做記錄,把之前袋子上的數字抄下來給他,我一猜就知 道他叫我寫的是錢。郇金鏞提出來的那張記錄紙確實是我 寫的,我收到包裹上寫的金額,我都寫在上面。以我在股 市經驗,我感覺郇金鏞、吳金泉他們是在做什麼事。」之 情節(見104 年度他字第3319號卷第75至76頁,105 年度 偵字第27281 號卷二第145 至146 頁,107 年度偵字第40 16號卷第14頁)、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檢察官問:被告 吳金泉與郇金鏞他們在103 年間有無聯繫,這件事情你知 道嗎?)是吳金泉打電話給我,時間點是103 年過完年, 他問我說有無看過郇金鏞,我說我離開市場已經6 、7 年 了,但是因為我在協會服務的時候在天成飯店那邊,有時 候南部上來約在那邊我有看過,他說那我能不能幫他轉告 郇金鏞說他在找他。(檢察官問:你剛才說吳金泉請你轉 告郇金鏞說他在找他,那你有轉告郇金鏞嗎?)有。(檢 察官問:那你是如何跟郇金鏞說的?)我就說吳金泉在找 你,因為我在協會時常約人在那個地方,他在天成附近, 所以有時候會碰到。(檢察官問:之後他們有碰面嗎?) 有。(檢察官問:你記得時間點是何時嗎?)我轉告消息 之後,可能一兩星期吧,就在天成看到他們碰面了。(檢 察官問:你說有看到他們在天成碰面,所以當時你也在場 是嗎?)我不是在場,那個是因為我約南部上來協會的人 在那邊,因為我大部份都約在天成飯店,剛好他們兩個也 在,我就過去打個招呼。」、「(檢察官問:在這次碰面 之後,你有無再跟被告吳金泉及郇金鏞他們有聯繫或碰面
?)接下來幾個星期之後,郇金鏞他是先問我說有沒有要 上來協會,因為我有時候會上來協會,或者說南部上來就 會約在天成,他知道我這個因素就問我說有沒有要上來臺 北協會,那5 、6 次裡面就是我有要上來,他就跟我說我 能不能幫他跟吳金泉拿個東西、包裹。(檢察官問:所以 當時郇金鏞這樣跟你提的時候,你有問他說是要拿什麼包 裹嗎?)沒有,因為他只是拜託我幫他帶個東西,我沒有 詢問他,我只是跟他說因為我約了人的時候有時間,所以 你們自己先聯絡好,我過去拿了就要走了。我又問說人如 果沒來怎麼辦,他說那你就打這支電話,就留了一支電話 給我打。(檢察官問:你去拿東西的流程為何?)他們聯 絡好跟我說去哪裡拿,就在桃園文化廣場。(檢察官問: 文化廣場是靠近哪個地方?)靠近桃園縣政府後面。(檢 察官問:他們聯絡好之後,誰告知你去那個廣場拿東西? )郇金鏞,他們基本上會先聯絡好,聯絡好之後,我說我 過去要跟誰聯絡,萬一你們沒有人來怎麼辦,他就留一支 電話給我,說如果沒有人來就打這支電話給吳金泉說我到 了,他說有個中年婦人會來,應該是吳金泉的老婆。(檢 察官問:這是誰這麼跟你說的?)郇金鏞。(檢察官問: 你到那裡之後,有打過郇金鏞給你的這支電話嗎?)有時 他們提早到,我記得印象中有時候他們聯絡好會準時到, 有一兩次好像是,印象很模糊了,因為是五年前的事了, 好像他留的電話我有打過說我到了。(檢察官問:打過去 是誰接的?)吳金泉。(檢察官問:你剛稱有時候,又稱 一兩次,所以代表你去拿了不只一次,是嗎?)我拿了大 概6 、7 次,因為我沒有印象,基本上他只是問我可不可 以上來臺北,那段一個月的時間我記得就去了6 、7 次、 7 、8 次。(檢察官問:你剛才有說到郇金鏞說有個中年 的婦女會拿錢給你,你剛說到的那6 、7 次都是這個中年 婦女拿給你的嗎?)都是。」、「(審判長問:提示105 年度偵字第27281 號卷二證人106 年5 月17日偵訊筆錄, 你跟檢察官講,你去幫郇金鏞拿東西,他叫你去拿你就去 拿,而你說『我有感覺他們是在做什麼事情,我沒有特別 問,我不想深入,以我在股市的經驗,我感覺他們在做什 麼事』,所謂以你在股市的經驗,你感覺他們在做什麼事 ,就你當時幫忙拿包裹時的想法,吳金泉跟郇金鏞到底是 在做什麼事?)我認為他們應該是在做股票的買賣。(審 判長問:什麼叫股票的買賣,講清楚,是合法的還是非法 的,股票買賣就在集中市場交易就好了,為何要私下交包 裹,為何要叫你當中間人在那邊傳東西,你覺得他們在做
的是什麼事情?)應該是在做股票。(審判長問:何謂做 股票?你覺得他們到底在做什麼?)這個是因為我自己覺 得他們應該有在做什麼事。(審判長問:我現在是在問你 自己覺得是什麼事情,因為這話是你講的,你那時真實的 想法,你覺得他們在做什麼事情?)好像在炒作股票,這 是我的感覺。(審判長問:等於是公司的經營者在聯合郇 金鏞做炒股票的行為是嗎?)那是我自己當下的想法。」 、「(審判長問:你買賣興泰公司股票的時間點是否記得 ?)我記得他們在見完面之後,我看情形之後就小額買一 點。」之情節(見107 年度金重訴字第8 號卷三第24至26 、33至34頁);
(15)證人林義坤於調查官詢問及檢察官偵訊時證述「我是使用 媽媽林簡美珍、妹妹林滿嬌、太太張美月、岳父張文通在 康和證券、凱基證券的帳戶來買賣股票。103 年3 至7 月 間下單交易興泰公司股票的人是郇金鏞、李德龍,因為我 是做丙墊的,他們通知我要買什麼股票、張數、價位,我 就使用上開證券帳戶下單,再跟他們對帳,他們要先提供 二成保證金給我。」之情節(見105 年度偵字第27281 號 卷一第89至90、91頁,105 年度偵字第27281 號卷二第46 至48、57至58頁);
(16)證人傅成大於調查官詢問及檢察官偵訊時證述「我在宏遠 證券的帳戶於103 年3 月至104 年6 月間是借給周書賢使 用,周書賢說要買興泰公司股票需要信用交易,所以借我 的證券帳戶使用。」之情節(見105 年度偵字第27281 號 卷二第2 至3 、15至16頁);
(17)證人呂國成於調查官詢問、檢察事務官詢問、檢察官偵訊 及本院審理時證述「我在103 年初透過郇金鏞介紹而認識 吳金泉,103 年郇金鏞、陳建霖帶我去高雄大樹看興泰公 司的土地,吳金泉有陪同,後來有一次在臺北天成飯店與 郇金鏞、吳金泉吃過一次飯。郇金鏞曾說興泰公司的土地 要重估,吳金泉在旁附和,郇金鏞說興泰公司資產有增值 空間及開發價值,他推薦我買興泰公司股票,陳建霖、吳 金泉也在旁一直宣傳,我就從103 年6 月間開始交易興泰 公司股票。」之情節(見105 年度偵字第27281 號卷二第 18至20、23至27頁,107 年度金重訴字第8 號卷四第108 至112 頁);
(18)證人鄭秀玲於調查官詢問及檢察官偵訊時證述「我在富邦 證券的帳戶都是授權丈夫楊祥傳及姪子李元宏使用以下單 及交割,有關興泰公司股票的交易,都是他們決定及處理 的。」之情節(見105 年度偵字第27281 號卷二第29至30
、33至34頁);
(19)證人楊祥傳於調查官詢問及檢察官偵訊時證述「103 年郇 金鏞有推薦我購買興泰公司股票,我有用自己的證券帳戶 短線進出交易興泰公司股票,也有替我太太鄭秀玲下單交 易興泰公司股票。」之情節(見105 年度偵字第27281 號 卷二第36至38、43至44頁);
(20)證人許文通於調查官詢問、檢察事務官詢問及檢察官偵訊 時證述「103 年我是郇金鏞的金主,我太太許盧惠華在永 興證券的帳戶是我在103 年間借給郇金鏞使用的,約定郇 金鏞可以在8 千萬元的額度內使用該帳戶交易,但郇金鏞 要付二成保證金給我,累計有給到1600萬元的保證金。上 開帳戶在103 年間交易興泰公司股票的事,都是由郇金鏞 及王煌樟操作。我自己另外使用自己、兒子許偉良的證券 帳戶及太太的永豐金證券帳戶來交易興泰公司股票。」之 情節(見105 年度偵字第27281 號卷二第60至62、79至80 、84頁);
(21)證人林文哲於調查官詢問及檢察官偵訊時證述「是陳建霖 拜託我開立證券帳戶借他使用,後來是由蕭聖文陪我去開 戶,開了兩個證券帳戶,開戶後資料就交給蕭聖文。我的 證券帳戶在103 年間交易興泰公司股票的事,我都不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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