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重附民字,107年度,4號
TYDM,107,重附民,4,201907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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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重附民字第4號
原  告  徐朝淵

      徐廷政

      徐廷治
      徐廷君

      徐葉金妹住桃園市○○區○○里○○路00號

被   告 黃世鎮

      財茂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坤城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07 年度易字第130 號),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徐朝淵等人對被告黃世鎮及財茂建設開發有 限公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 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 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8 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江德民
法 官 程欣儀
法 官 林龍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蘇珮瑄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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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財茂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