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7年度,1024號
TYDM,107,訴,1024,201907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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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024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可安



具 保 人 鍾旻娟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
訴(107 年度偵字第14924 、16196 、17623 號、107 年度毒偵
字第37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鍾旻娟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以法院裁 定沒入之;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 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本件具保人鍾旻娟因被告李可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於民國107 年5 月31日當庭指定保證金新臺幣3 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 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見桃園地檢署107 年度偵字第00000 號卷第138-140 、147 頁)。然被告經本院依其住、居所合 法傳喚,被告均未到庭,復經本院核發拘票命警至被告之住 、居所執行拘提,因被告已不知去向而無法拘提到案;本院 再命具保人督同被告到庭應訊,被告仍未到庭等情,有本院 被告、具保人傳票送達證書、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 龍潭分局執行拘提報告書各1 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7-7 8 、109 、115 、123-124 頁)。而被告現並未在監執行或 受羈押,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 份在卷足參 ,洵見被告已經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 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 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8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劉美香
 




法 官 林虹翔
 
法 官 馮昌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佳玲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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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