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易字第118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邦成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佔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8 年4 月30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邦成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 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 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劉邦成因竊佔案件,不服本院民國 108 年4 月30日第一審判決,嗣於同年5 月13日提起上訴, 惟迄今仍未補正上訴理由,其上訴之程式顯有未備,爰依前 揭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向本院補正上訴 理由書。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曾名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宸維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