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07年度,1914號
TYDM,107,審易,1914,201907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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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審易字第1914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彭成佑


      曹國宗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1205
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事實欄一所載「台亞富士精密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應更正為「富佰嘉精密型鋼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又更 正裁定,並非法院就事件之爭執重新為裁判,不過將裁判中 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顯然之錯誤,加以更正,使裁判中所 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相符,亦有最高法院79年台聲字 第349 號民事判例可參。
二、本案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且不影響 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揭規定予以裁定更正如主文 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何宇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亭妤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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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佰嘉精密型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