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願士兵服役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簡字,108年度,22號
SCDA,108,簡,22,20190722,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22號
原   告 空軍第二戰術戰鬥機聯隊

代 表 人 鄧恩憐 
訴訟代理人 劉聖彥 
      孫有寬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彭國維間志願士兵服役條例事件,向本院提起
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 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 1項
之規定,限原告於五日內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2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張百見
以上正本係造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佩玲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