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22號
原 告 空軍第二戰術戰鬥機聯隊
代 表 人 鄧恩憐
訴訟代理人 劉聖彥
孫有寬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彭國維間志願士兵服役條例事件,向本院提起
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 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 1項
之規定,限原告於五日內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2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張百見
以上正本係造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佩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