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5274號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紹興
債 務 人 利國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6月11日所為
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原本、正本主文欄中關於「...自民國起至清償日止...」之記載,應更正為「...自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三起至清償日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4 日
書 記 官 杜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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