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8年度,127號
SCDV,108,除,127,2019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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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27號
聲 請 人 瑋霆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宛臻 
代 理 人 歐展州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69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貴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69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7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郭春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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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12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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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 考│
│ │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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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竹榮鋼鐵工業股│台灣中小企業銀行│108年3月20日│530,750元 │AG1118203 │ │
│ │份有限公司陳榮│新竹分行 │ │ │ │ │
│ │三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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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瑋霆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