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8年度,114號
SCDV,108,除,114,20190730,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14號
聲 請 人 陳俊傑 
代 理 人 邱鈺嵐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16日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108年度司催字第17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本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7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6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0 日
書 記 官 王恬如
┌──────────────────────────────────────────────────┐
│附表:股票 108年度除字第114號│
├──┬──────────────┬──────────────┬────┬───┬────┬───┤
│編號│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 │ │ │ │ │ │ │
├──┼──────────────┼──────────────┼────┼───┼────┼───┤
│0001│立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2NX00010088 │ │1 │22 │ │
├──┼──────────────┼──────────────┼────┼───┼────┼───┤
│0002│立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3NX00011473 │ │1 │19 │ │
├──┼──────────────┼──────────────┼────┼───┼────┼───┤
│0003│立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6NX0000056-3 │ │1 │360 │ │
└──┴──────────────┴──────────────┴────┴───┴────┴───┘

1/1頁


參考資料
立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