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金字,108年度,1號
SCDV,108,金,1,201907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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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金字第1號
原   告 劉志良 
      徐元鳳 

      郭明河 
      黃淑芳 


被   告 豐葉投資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衍至 

被   告 施玉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 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 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22 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8年4月26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 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 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5 日
書 記 官 郭家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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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豐葉投資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