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596號
SCDV,108,訴,596,201907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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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96號
原   告 葉黎米妹
訴訟代理人 林君鴻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葉司閔葉佳維葉佳銘葉芝綾賴世喬間確
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調解費新臺幣(下同)2,000
元,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54萬9,65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
判費1萬6,345元,惟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調解費2,000元,尚不足1
萬4,34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3  日
         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月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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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