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股份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574號
SCDV,108,訴,574,201907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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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74號
原   告 曾香梅即王榮福繼承人

原   告 王瑜國即王榮福繼承人

原   告 王瑜敏即王榮福繼承人

原   告 王瑜密即王榮福繼承人

被   告 王蔡淑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股份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 條第1項所明定。
二、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股份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萬元,應繳 納裁判費40,6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24日裁定限期命 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納,即駁 回原告之訴。前開裁定已於108年5月3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 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郭春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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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