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559號
原 告 李玲惠
訴訟代理人 林政光
被 告 陳華錦
被 告 陳華鑫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為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事件,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93,549元,應徵調解
聲請費1千元,若調解不成立,裁判費共計為10,900元,扣除調
解聲請費1千元,須再補繳9,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郭春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