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533號
SCDV,108,補,533,201907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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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533號
原   告 吳興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應德吳進德吳青德吳聖德吳億德、邱
吳運妹吳秀珠吳金珠吳滿珠吳陳竹妹吳學貴吳學炫
吳宛諭、梁典雄、梁烽震、梁峰勝、陳偉盛梁丞佑林祺富
蔡碧緯張辰榮梁碧霞梁煌龍、簡美珍甘夢婷彭宥心
梁美鳳鍾佩璇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壹萬貳仟柒佰捌拾捌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陸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8  日
               書 記 官 王恬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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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