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531號
SCDV,108,補,531,201907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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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531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林宣誼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紅杏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貳萬參仟陸佰伍拾參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7款規定應經調解,應徵調解
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鄧雪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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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