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68號
原 告 奇普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建光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長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貳萬壹仟參佰壹拾伍元
,應繳裁判費新臺幣伍仟柒佰參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仟貳佰參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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