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竹小調字,108年度,917號
SCDV,108,竹小調,917,201907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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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竹小調字第917號
聲 請 人 鄭建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何喬生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聲請人起訴(
依法視為調解之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且未記載相對人何喬生
之住所或居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為新臺幣(下同)1
萬5,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向本院繳
納上開費用及具狀記載相對人何喬生之住所或居所,並提出相對
何喬生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暨本件訴訟所需證據陳
報本院,逾期未繳納或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6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楊麗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蕭宛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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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