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清字,108年度,19號
SCDV,108,消債清,19,201907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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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清字第19號
聲 請 人
即 債 務人 徐熊德 

代 理 人 張宛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 ,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 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 ,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 更生或清算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 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 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 條規定亦明。再按債務人依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 條第1 項聲請法院調解,徵收聲請 費1,000 元,債務人於法院調解不成立之日起20日內,聲請 更生或清算者,以其調解之聲請,視為更生或清算之聲請, 不另徵收聲請費,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3 條之1 第1 項 、第2 項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 條第1 項之規 定向本院聲請調解(本院108年度司消債調字第80號),經本 院於民國 108年6月4日進行調解而未能成立,聲請人並當庭 以言詞聲請清算,此有本院 108年6月4日調解程序筆錄附於 上開調解案卷可憑,然聲請人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事項到 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 日
書 記 官 陳麗麗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用6,45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 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
二、陳報聲請人聲請清算前二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 、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



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 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 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 料。
三、請提出意定代理委任狀,如已於調解程序提出,於清算程序 仍應補正。
四、請陳報聲請人及受扶養人名下是否有保險保單、有無領取社 會津貼或其他補助。
五、請提出聲請人、受扶養親屬、共同扶養義務人、配偶之最新 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受扶養親屬之最新國稅 局財產總歸屬資料清單。
六、具體表列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種類,說明如何求 得該數字,並應提出證明文件:如聲請前1年薪資(含本俸、 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 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 在內之所有收入款項);必要支出則為聲請前1年之膳食、水 電費、交通(駕駛機車之行照、聲請前1年每月油資支出之證 明)、稅賦全民健保、勞保、團保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 要支出數額。
七、提出聲請人107年度綜合所得稅清單。
八、請說明債務形成原因、說明無法工作或無法從事穩定工作之 理由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醫療診斷證明書。九、請說明於三商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離職之原因為何?十、請陳報是否有繫屬(審理)中之民事訴訟或強制執行事件在案 ,若有,請陳報繫屬中之法院及其案號。
十一、請陳報聲請人聲請清算前五年內是否有營業活動? 若有, 請提出五年內營業活動及營業額資料,如無證明文件,仍應 說明營業及收入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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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三商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