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8年度,498號
SCDV,108,司繼,498,201907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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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繼字第498號
聲 請 人 曾鄭瓊華(已歿)


聲 請 人 曾妙玲 

聲 請 人 曾妙卿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曾恒承之繼承人,被繼承人 於民國108年2月22日死亡,聲請人自願拋棄繼承權,除分別通 知其他繼承人外,爰依法檢附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繼承 系統表、印鑑證明書等,具狀聲明拋棄繼承權等語。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親 屬。㈡父母。㈢兄弟姊妹。㈣祖父母,民法第1138條定有明文 。又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 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民法第1174條第1 項、第 2 項亦分別定有明文。準此,得以書面向法院聲明拋棄其繼承 權者,以民法第1138條所列前順序之遺產繼承人為限,如係該 條所列後順序之人,或該條所列法定繼承人以外之人,因非屬 遺產繼承人,其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權,即非法之所許。經查:
㈠被繼承人於民國108年2月22日死亡,聲請人曾鄭瓊華為被繼承 人之母,嗣於同年6月5日死亡,聲請人曾妙玲曾妙卿為被繼 承人之姊妹,此有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戶籍謄本等為 證。然因聲請人曾鄭瓊華提出本件聲請時(108年5月19日)僅 於聲請狀末蓋章,未提出與之相符之印鑑證明書並簽名,欠缺 法定要件,本院無從確認其確有拋棄對被繼承人繼承權之真意 ,經本院於108年5月31日命聲請人於收受通知之日起7日內補 正,其未補正,經聲請人曾妙玲到庭陳稱:曾鄭瓊華已經失智 症臥床五、六年,聲請狀的印章應該是我妹妹曾妙卿蓋印,曾 鄭瓊華在法院裁定監護宣告前已過世等語(本院108年7月17日 訊問筆錄),此有本院前案記錄表在卷可參,則聲請人曾鄭瓊 華提出本件聲請時,顯非出於己意,且因其已死亡,本院亦無 從確認其提出聲請時確有拋棄對被繼承人繼承權之真意,其聲 請拋棄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另聲請人曾妙玲曾妙卿



被繼承人第三順位繼承人,因前順位繼承人曾鄭瓊華未辦理拋 棄繼承,是聲請人曾妙玲曾妙卿自非合法繼承人,而無繼承 權可拋棄,聲請人曾妙玲曾妙卿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應 予駁回。
㈡至本件其餘聲請人曾冠崴曾冠穎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權,業 經本院審核後准予備查,附此敘明。
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8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葉欣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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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