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8年度,350號
SCDV,108,司繼,350,201907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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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繼字第350號
聲 請 人 梁皓宇 

聲 請 人 梁皓安 

上二人共同 彭曉妤  住同上
法定代理人      
兼法定代理 梁富翔 
人          
聲 請 人 鄭煒穎 

聲 請 人 鄭銘杰 

聲 請 人 鄭雅婷 

聲 請 人 鄭冠宏 

上四人共同 彭曉玲  住同上
法定代理人      
兼法定代理 鄭明德 
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彭陳春蓮之繼承人,被繼承 人於民國108年1月9日死亡,聲請人自願拋棄繼承權,除分別 通知其他繼承人外,爰依法檢附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繼 承系統表、印鑑證明書等,具狀聲明拋棄繼承權等語。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親 屬。㈡父母。㈢兄弟姊妹。㈣祖父母,民法第1138條定有明文 。又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 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民法第1174條第1 項、第 2 項亦分別定有明文。準此,得以書面向法院聲明拋棄其繼承 權者,以民法第1138條所列前順序之遺產繼承人為限,如係該 條所列後順序之人,或該條所列法定繼承人以外之人,因非屬 遺產繼承人,其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權,即非法之所許。經查:
㈠被繼承人子女(直系血親卑親屬一親等繼承人)彭錦梁、彭錦



輝、彭麗珠、孫子女(直系血親卑親屬二親等繼承人)彭世明彭世文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經本院108年度司繼字第186號 發函准予備查在案,另被繼承人孫子女彭志德彭志鴻向本院 聲明拋棄繼承,經本院108年度司繼字第326號發函准予備查在 案,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拋棄繼承事件卷宗查閱無訛,然依 上開卷內戶籍謄本所示,被繼承人孫子女張婉容、張婉崋,其 等未為拋棄繼承或喪失繼承權,聲請人梁皓宇梁皓安、鄭煒 穎、鄭銘杰鄭冠宏鄭雅婷為被繼承人之曾孫(直系血親卑 親屬三親等繼承人),即非現時合法繼承人,自不得預先向本 院聲請拋棄繼承;另聲請人梁富翔鄭明德為被繼承人之女婿 ,其等非繼承人,自無繼承權可拋棄,揆諸前揭說明,上開聲 請人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㈡至本件其餘聲請人彭曉玲彭曉妤、彭俊雄、葉俊廷向本院聲 明拋棄繼承權,業經本院審核後准予備查,附此敘明。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9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葉欣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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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