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9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胡文卿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陳飛宏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相 對 人 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 理 人 黃良俊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 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 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 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 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2分之1時 ,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又為促進更生程序,宜使 法院得採行書面決議方式可決更生方案,且其方式係以消極 同意之方式為之,亦即除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 答不同意者外,均視為同意更生方案,爰設第一項;又更生 方案經可決者,法院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為認可之裁 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 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 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60條第1項、第2項及第1項立法 理由、第6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民國(下同)108年2月25 日以107年度消債更字第83 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而債 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經本院於108年6月18日 新院平民寶108司執消債更9字第020089號函通知各債權人於
文到10日內,就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內容,以書面確答是 否同意。其中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玉 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收受通知後,具狀表明不同意;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具狀表示同意;其餘 債權人未具狀表示意見,則依本條例第60條第2 項之規定, 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業經債權人會議可決,有更生方案、 送達證書在卷足憑。
三、據上,債務人所提上開更生方案,其條件核屬公允、適當、 可行,又無本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另 依本條例第62條第2 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 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淑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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